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 約定書編號:A030-4-A090-13(114年09月)

立約定書人(以下稱立約人/申請人/存戶/委託人)與陽信銀行(以下稱 貴行/受託人)開立存款、信託或其他帳戶及各項業務往來,經雙方協議,於各適用範圍內,立約人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第壹章、新臺幣活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開立本帳戶時須依「姓名條例」規定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等法人,應填具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並檢附 貴行認可之雙重證明文件申請開戶。未成年人開戶須取得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外國人開戶時,應遵照主管機關頒定之相關法令辦理。

二、申請人開立本帳戶時,須填具往來印鑑卡留存 貴行備驗,以憑核對印鑑付款。但印鑑之遺失、被偽造、變造、盜用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別核對,辨識取款憑條或其他書類蓋用之印鑑與印鑑卡上原留印鑑相符而為處理或支付,貴行無須負賠償之責。

三、申請人存入現金倘 貴行無法即刻完成清點時,須俟 貴行清點完成後始得入帳;若有短缺及不符,申請人應即更正或補足之。申請人存入現金如係由 貴行人員代為填寫存款憑條時,申請人應於櫃員登錄完畢時自行核對存摺或收據無訛後始得離櫃,否則 貴行概不負責。

þ四、申請人之印鑑、存摺、金融卡、各項電子化設備之取款密碼、通提密碼等均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滅失、遭竊取或其他情事而脫離申請人占有時,或密碼可能為第三人得知時,申請人應立即臨櫃或透過電話、電話語音、自動提款機、網路銀行等所提供之掛失服務辦理掛失手續或變更密碼。惟申請人以口頭掛失或透過非臨櫃方式辦理掛失者,應於掛失日之次三營業日內至 貴行完成書面掛失及變更印鑑或補發存摺、金融卡等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貴行得取消原先辦理掛失之效力。貴行於接受申請人掛失止付前已為付款,如取款人所提示之印鑑、存摺、金融卡、密碼為真正,前開付款行為對申請人仍發生清償之效力。

þ五、除經 貴行同意之無摺交易外,申請人取款時,應憑存摺及取款憑條並加蓋原留印鑑或依其他約定方式(如金融卡等)領取之。如存摺餘額與 貴行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不符時,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但經申請人核對 貴行提出之交易記錄,其不符部份,經 貴行查證確為 貴行結存餘額有誤時,貴行應即更正之。申請人使用各類電子設備交易、約定轉帳扣繳或經 貴行同意之無摺交易,其記錄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帳戶餘額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申請人應時常補登存摺或查詢交易記錄及餘額以為核對。

存摺存款之交易明細,如未登摺交易累積超逾99筆時,貴行得於次月月初將未登摺之各筆依其交易類別(如支出、收入及餘額)各彙總為一筆;惟欲查詢該整併為一筆之交易明細,則需洽原存行辦理。

þ六、本帳戶活期性存款之利息,依該存款種類,按 貴行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或其他牌告利率機動計息,利息計算依一年365天(閏年亦同)計算,按日計息,每半年(6201220)結算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惟於結算其存款利息日前,即將本帳戶存款全數提領並結清者,於結清銷戶時計付利息。存款起息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並以百元為計息單位,均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嗣後倘有必要,貴行並得調整之,未達最低起息金額者,概不計息。前述起息金額及計息單位若有調整,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之,毋庸通知或取得申請人同意。

þ七、申請人之存款帳戶餘額不得為零,否則 貴行得逕行終止與申請人間之存款契約,並得結清帳戶,但 貴行與申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第三人未經授權,冒用、盜用申請人之取款密碼、通提密碼、授權使用者代號、電話語音、網路銀行、金融卡、行動銀行通行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所致損害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惟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上開取款密碼、通提密碼、通行密碼、識別碼、私密金鑰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 貴行負責。

九、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至 貴行以書面辦理變更。另 貴行對申請人之通知,依申請人最後通知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但約定以傳真方式或以電子訊息方式或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傳送時,以傳真當日或寄發至其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時(即傳送日),即生送達效力。

十、申請人存入之票據,須俟 貴行交換入帳後方可起息及支用,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致 貴行未能收取票款時,先前入帳之票款,貴行得逕自申請人帳內如數扣除。退票時,經 貴行於合理作業期間內通知,申請人應攜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辦理領取原退票票據,並更正存摺記錄,對該項退票,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十一、倘申請人係存入外幣票據,其發票行為及付款地若在國外,應依各該國法律規定辦理。該等票款無論由 貴行代收或先行融墊,倘發生退票或其他糾葛事宜,經國外代收銀行或國外付款銀行要求扣還已支付款項並加徵退票罰金時,所有經國外銀行扣繳之款項,均應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申請人存款帳戶內如數扣抵,倘有不足,一經 貴行通知,申請人須立即償還。申請人並應攜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領取該退票票據,並更正存摺記錄。

十二、申請人之存摺,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轉讓、買賣或申請人質押之用。貴行出具之收據,除電腦自動印製,及存款憑條經 貴行機器或櫃員蓋有收款章者外,皆須經 貴行有權人員簽章後始能生效。

十三、申請人同意如發現 貴行寄送之相關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如電子郵件)傳送之交易明細,有任何不符或疑義時,應於對帳單到達或傳送交易明細日起七日內至 貴行查明,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為 貴行帳載無誤。貴行對於申請人之查詢或異議應即進行調查,倘經 貴行調查結果,交易記錄確有不正確情事,貴行應即更正。

十四、貴行留存相關交易憑證之影印本、相片、縮影或電腦儲存資料,申請人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憑以證明申請人一切往來之依據。

十五、本帳戶之存、匯入款如因 貴行或他行或其他第三人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申請人帳戶或溢付之情事,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立即於申請人帳戶內扣還並更正帳戶記錄;如該款項業經申請人提用,一經 貴行通知,申請人應立即返還之。但 貴行依申請人指示所為之交易,致生誤入帳戶或發生溢付情事,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十六、申請人於執行本帳戶有關交易事項時,倘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匯之情事,申請人須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據實申報並填寫外匯之申報書。於申報外匯時,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申請人已用滿之外匯額度致不能結匯,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代申請人結匯申報,申請人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 貴行獲悉申請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þ十七、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電信線路中斷而致存、提款業務離線狀況時,申請人若憑存摺、取款憑條及原留印鑑要求提款或辦理轉帳交易,在 貴行未能確定存款餘額之前,其可提領餘額以 貴行估算為準,嗣後如經發覺申請人提領金額超逾實際存款餘額,申請人應即返還所溢領之款項。

十八、申請人同意負擔 貴行對帳戶之管理或存款之付款所發生之各項稅捐及費用,並得由 貴行扣繳之。

þ十九、申請人同意使用本帳戶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1.金融卡/存摺補(換)發:每件新臺幣(以下同)100元;2.印鑑更換:每件100元;3.密碼重新申請:每件100元;4.金融卡解鎖碼:每次50元;5.簽發本行支票:每張100元;6.託收票據:每張5元;7.存入及託收票據抽票:每張50元;8.存款餘額證明:每份50元;9.會計師函證:每張300元;10.存放同業票據影本申請:每張100元;11.調閱一年以上或已入庫保管之傳票、書(報)表等:每筆200元;12.逾一年以上之對帳單列印:每戶100元;13.執行扣押手續費:每筆250元;14.開戶未滿三個月者存款結清銷戶:每戶100元;15.郵寄申請書辦理銷戶:每戶100元。

前項費用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逕自申請人之帳戶內扣繳;前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二十、申請人同意並瞭解,存款如經第三人聲請法院或其他法定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扣押時,貴行應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依法毋庸通知申請人。

廿一、申請人與 貴行往來期間,若對 貴行之債務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帳戶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或聲請破產宣告、公司重整時,申請人對 貴行之所有債務,貴行得主張全部到期,申請人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貴行得隨時依法就本申請人之存款,主張抵銷應返還之款項或為必要之處分,如有其他擔保,亦得併為行使。申請人於 貴行業已抵銷存款範圍內,不得向 貴行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廿二、申請人不得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如經 貴行研判或警、檢、調機關通知有不當使用或疑似犯罪帳號之情事時,貴行得立即終止本帳戶之存摺提領、提款卡(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銀行或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等功能或逕行結清,提款卡並得收回作廢,其帳戶存款餘額由 貴行保留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之。但嗣後經 貴行研判無詐騙之情形者,得解除限制。

廿三、本約定事項之內容及條款,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視業務之需要,或為遵循法律之規定及主管機關之函釋,得隨時修訂之,但應將修正內容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各營業場所、網站等公開揭示或寄發通知,申請人同意自新約定書公布日起受其約束。倘申請人不同意 貴行之修改,得隨時終止本存款帳戶及本約定事項。但本約定事項內容內各項業務之約定事項如僅經部分終止,其他條款或約定事項對申請人仍生效力。

廿四、申請人得隨時填具結清銷戶申請書親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或採行郵寄方式或採網路線上方式終止本存款帳戶及約定事項,但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出具結清銷戶申請書、委託書及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委任受託人辦理。

廿五、申請人同意合於 貴行、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因與 貴行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予 貴行;申請人亦同意 貴行得於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下,將申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廿六、申請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 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廿七、申請人委託 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申請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廿八、申請人若因本約定事項致與 貴行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申請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廿九、貴行一切書面之傳遞,均以帳戶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為之,倘立約人住所或傳真號碼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貴行對立約人之通知或函件,依立約人最後所通知之地址為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如已傳真發送通知,則於發送時視為已送達。

þ三十、申請人申請開立新臺幣存摺存款後,本存款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存款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存款帳戶約定印鑑,即視同存戶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 貴行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存戶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þ三十一、存戶同意每次在 貴行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條辦理,否則 貴行得拒絕付款;但委託 貴行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以取款條繳納所得稅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þ三十二、本存款已依法加入存款保險。每一存款人在 貴行國內分行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保障。

因本存款所生之爭議,存戶得透過下列方式向 貴行申訴:

1、電話:0800-085-134

2、傳真:(025555-9168

3、電子信箱:s0800085134@sunnybank.com.tw

三十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金融法令、一般金融同業慣例及 貴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貳章、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þ一、本存款為包括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兩者簡稱活存(儲))、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兩者簡稱定存(儲))等存款種類之綜合性存款;另申請人得與 貴行以書面申請或變更約定「存單質借」擔保放款。

二、申請人依約定憑 貴行發給之存摺與存款條、取款條或其他約定方式(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等)辦理存、取款及質借。

三、申請人在 貴行之本存款項下活存(儲)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者,得以一萬元以上之金額由申請人至 貴行逐筆辦理或約定自動轉存定存(儲)之金額。

四、申請人至 貴行逐筆辦理轉存定存(儲)後,於存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原約定條件,需嗣到期日後另行約定辦理。另約定自動轉存定存(儲)者,一律自動轉期。

五、本金及利息淨額合併續存適用於定期存款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þ六、本存款之各種存款利率按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活存(儲)依該存款種類,按 貴行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或薪資轉帳活期儲蓄存款或其他牌告利率機動計息,利息計算依一年365天(閏年亦同)計算,按日計息,每半年(6201220)結算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定存(儲)則依申請人指定採機動或固定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計息者,隨 貴行牌告利率調整之。且各種存款之利息,除另有約定外,由 貴行自動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儲)內。定存(儲)之利息計算其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再除以十二、乘以月數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þ七、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儲)轉期續存之利息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原採用牌告機動利率計息之定存(儲),依續存當日之牌告機動利率計算。惟續存後如牌告機動利率有調整時,則按新利率分段計算。

(二)原採用牌告固定利率計息之定存(儲),依續存當日之牌告固定利率計算。若遇轉期當日無原約定期別之牌告固定利率時,改採以同期別之牌告機動利率,再無同期別之機動利率時,則以最接近之較低期別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八、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儲)到期或中途終止契約之處理情形:

(一)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儲)到期或解約時,申請人授權 貴行於到期或解約當日全額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儲)帳戶;到期日如為休假日時,則該休假日仍以定存(儲)利率單利計息,並於休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儲)帳戶。

(二)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儲)若中途終止契約者,該定存(儲)將全部一次結清,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依下列規定單利計息:

1、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依 貴行一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依 貴行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4、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依 貴行六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5、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依 貴行九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6、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依 貴行一年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7、存滿二年以上者,依 貴行二年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前款各目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應按調整後之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þ九、本存款項下定期性存款有質借功能之相關約定條款:

(一)申請人有約定具質借擔保放款時,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 貴行所負債務,約定在 貴行現在及將來所存入之定期性存款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且以 貴行存摺「定期性存款」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製發存單及其他憑證。

(二)申請人須憑取款條、金融卡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本存款項下活存(儲)金額,或依另約委託 貴行自申請人活存(儲)存款帳內自動撥付申請人應付款項之金額,若活存(儲)餘額不足支付時,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儲)金額之九成範圍內准予陸續借款支用,俟嗣後存入活存(儲)或定存(儲)到期轉入活存(儲)時自動抵償。

前項借款金額悉依 貴行活存(儲)所載之正確墊款金額為準,申請人不另行簽具借款憑證。

(三)本存款之借款期限不得超過該質押擔保定存(儲)之到期日,但約定定存(儲)到期自動轉期者,借款期限得延長之,惟最長仍不得逾最後轉期之到期日。另借款人本息由 貴行於申請人存入活存(儲)或定存(儲)中途終止契約或到期終止契約之款項自動抵償後,餘數全部轉帳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儲)帳戶內,無須 貴行另行通知。

(四)若存戶選擇本金及利息淨額合併續存而質借時,其可質借金額依質借當時 貴行電腦系統所顯示的金額為準。

(五)本存款之借款利息係按各筆定存(儲)利率依本行存單質借利率之規定加碼計息(原則上為定存(儲)利率加1.5%),對同一綜合存款戶之借款適用數種不同利率時,借款時先動用低利率者,還款時則先清償利率高者,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1、依據借款期間交易紀錄算出每日最後借款額,並以元為單位計息。

2、逐日計算借款息(含例假日),由定存(儲)利率最低者開始適用,俟該定存(儲)借款額度已借滿,再由利率次高之定存(儲)利率計算,直到借款金額算完為止。

3、每月月底結算利息一次,如遇例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計息,當月未結算之利息,併次月計算。

(六)借款利息依前款規定計算,由 貴行逕入活存(儲)帳戶之借方,如借款額度不足墊付應付帳項時,不足部份申請人應於結息日以現金存入。

(七)本存款之借款金額,以申請人供質定存(儲)金額之九成為額度,惟 貴行認為必要時,得酌減其額度或停止借款。本存款下之借款額如超過借款額度時,申請人當即以現金償還,如經本行通知後二個月仍未清償者,本行得自動將該定存(儲)終止契約,以清償借款本息。

(八)申請人終止本存款約定(或結清)時,應先將借款本息全部清償。

(九)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貴行自得終止本約定,本存款視為全部到期,如尚有借款餘額,申請人願立即清償或同意 貴行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申請人絕無異議。

1、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裁定重整、停止營業、清理債務、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有其他情形足以認為申請人信用不良之事實。

2、對 貴行所負債務中任何一宗有債務到期不履行時。

(十)申請人與 貴行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申請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金融法令、金融同業慣例及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業務約定事項』『定期(儲蓄)存單存款申請暨變更約定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參章、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一、名詞定義:本約定事項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二、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þ(一)存戶辦理支票存款開戶時,除填具開戶約定書外,應提出有關營業執照、登記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文件及身分證等交予 貴行核驗,並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 貴行;另應先支付票據信用查詢費用,經 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存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印鑑卡上存戶資料如有變更,存戶應即通知 貴行;如擬變更印鑑,存戶須重填印鑑卡。

(二)存戶開戶時應遵守「姓名條例」規定以本名開戶,如係公司行號或其他機關團體應以登記名稱開戶。

(三)存戶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 貴行。

貴行對存戶有關文書(通知、函件等),依存戶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四)存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第1款約定辦理時,於 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存戶辦理變更手續,自通知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並通知存戶結清帳戶。

þ(五)存戶戶名不得更換,如需更換應照結清手續辦理另行訂約開立新戶,但存戶如係因更名或登記名稱變更者,不在此限。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嗣後如負責人變更,應即通知 貴行並結清本存款帳戶。

(六)視障人士開戶及簽發支票,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以另委任代理人方式辦理,即應出具授權書,並辦理公證手續,印鑑卡內留存代理人壹式印鑑有效,並加註某某人(即視障人士)代理人字樣,凡簽發票據或有關文件,均須按前述印鑑使用辦理。

2、由視障人士本人依公證法規定辦理開戶之公證,並得單獨留存視障人士印鑑簽發支票,嗣後變更印鑑等作業時,亦應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選擇以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應妥善保管空白票據、原留印鑑等,避免發生票據遭第三人冒開之相關風險。

三、款項存入

(一)存戶開戶後初次存入最低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嗣後續存不拘數目。

(二)存入款項除現金外,經 貴行認可之票據均得存入;款項存入時由 貴行在送金簿存根上加蓋收迄戳記及經櫃員簽章,方完成存入手續。

þ(三)存入票據須俟 貴行收妥款項後始得提取存款,請勿憑預期可收的款項先開支票,以防預期款項沒有收妥,致因存款不足而發生退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致未能收取票款,不問其為存戶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存入,所有先前入帳票款,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如數扣除,該項退票 貴行除事前受託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者外,概不負責。

(四)匯入匯款如因 貴行、貴行聯行或他行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原因,致發生誤入存戶帳內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貴行當立即追還並更正之,如已被提用,存戶應即返還之。

四、取款兌付

þ(一)存戶取款時須開具 貴行發給之支票,支票上應簽蓋印鑑卡上之原留印鑑,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貴行依相關規定開辦以自動化設備或其他方式提領本帳戶之存款時,存戶若經 貴行或與存戶另訂契約時,得免開具支票並約定以該方式取款,存戶並願遵守該契約之相關規定。

(二)存戶所簽發或承兌之票據如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時,應先訂立委託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約定書,否則 貴行將以未受委託擔當付款人之理由予以退票。

þ(三)存戶開出支票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存額,其與 貴行訂立透支契約者以約定之透支額度為限,否則 貴行一律予以退票處理。

þ(四)存戶在本帳戶應自行保持存放足夠之存款以備兌付,倘存款不足,貴行無通知存戶之義務。存戶簽發票據應自行登載到期日備查,並預先存入款項備付,倘票據經提示付款時,存戶支票存款帳戶內餘額不敷支付時,本行得通知(但無義務)存戶補足款項,存戶務必於提示付款當日下午330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向本行確認已轉入本存款帳戶。

þ(五)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支票,貴行得排定支付順序。

þ(六)存戶所簽發之支票如 貴行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 貴行填明退票理由單連同支票交還執票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 貴行概不負責。

(七)存戶所簽發之支票,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但在該支票發行滿一年內,且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照付。

(八)貴行如有收到存戶受破產宣告之通知時,其存款餘額雖有足敷支票金額,依法不得付款。

(九)第三人偽造、變造存戶留存 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或變造、塗改存戶之支票,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貴行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存戶留存 貴行印鑑而偽造票據,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除有故意或過失外,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þ五、掛失及止付

存戶開出之支票、空白支票或印鑑如有遺失、滅失或被詐騙竊盜時,應即依照財政部頒佈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 貴行各種存單、存摺及圖章掛失止付辦法向 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 貴行未接受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如有冒領情事,除非 貴行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持票人並非票據權利人,貴行不負責任。

六、本票

存戶簽發由 貴行所發給載明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 貴行自存戶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存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þ七、手續費

存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貴行得向存戶收取手續費(退票違約金),該費用 貴行得自本帳戶內逕行扣除,存戶不另補開支票。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 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八、註記

存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þ九、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存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存戶在 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 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十、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þ十一、拒絕往來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十二、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þ(一)存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存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二)除法律或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貴行及存戶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及結清帳戶,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帳戶終止時,存戶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本)票繳還 貴行。

(三)本存款帳戶餘額不得為零,否則 貴行得逕行終止與存戶之存款往來契約,並結清帳戶,但 貴行與存戶間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存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十四、請求恢復往來

存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十五、保付支票

存戶或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得(但無義務)於支票上註明「保付」字樣及日期,並由 貴行有權簽字人員簽章而為保付行為,且從存戶支票存款帳戶內照數扣取而轉入 貴行保付支票專戶。

þ十六、資料彙整處理及提供查詢

(一)存戶同意 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存戶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記錄及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及票信記錄,並提供予該中心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二)存戶同意 貴行得於法令或主管機關許可之範圍內,將存戶個人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因與 貴行合併後之存續公司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存戶亦同意 貴行得於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下,將存戶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三)存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 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四)貴行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存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十七、禁止條款

存戶不得將支票及帳戶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如經 貴行研判或警、檢、調機關通知有不當使用或疑似犯罪帳號之情事時,貴行得立即終止本帳戶之提領,金融卡(提款卡)、約定自動扣繳、電話語音、網路銀行、行動電話銀行或其他電子設備之支付、查詢及轉帳等功能,或逕行結清,支票及金融卡並得收回作廢,其帳戶存款餘額由 貴行保留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之。

十八、存款扣押與抵銷

(一)存戶同意並瞭解,本帳戶存款如經第三人聲請法院或其他法定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扣押時,貴行應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並毋庸通知存戶。

(二)存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若對 貴行之債務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帳戶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或聲請破產宣告、公司重整時,存戶對 貴行之所有債務,貴行得主張全部到期,存戶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貴行得隨時依法就本存戶之存款,主張抵銷應返還之款項或為必要之處分,如有其他擔保,亦得併為行使。

貴行依前項約定抵銷後,存款於抵銷範圍內,存戶不得向 貴行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十九、條款修訂

本約定書之內容及條款,除雙方另有約定者之外,存戶同意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或為因應法律之修訂,或中央銀行、財政部、其他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之函釋,得隨時修訂之,但應將其內容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各營業場所、網站等公開揭示或寄發通知,存戶同意自新約定書公布日起受其約束。倘存戶不同意 貴行之修改,得隨時終止本帳戶與 貴行之往來關係及本約定事項。

二十、其他

(一)貴行寄送之存款餘額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如電子郵件)傳送之交易明細存戶應即核對,若有不符須於送達後十日內來行查明,存戶有權要求 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逾期未提出異議者,推定以 貴行帳載為準。

(二)存戶之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至 貴行以書面辦理變更。另 貴行對存戶之通知,依存戶最後通知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但約定以傳真方式或以電子訊息方式或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傳送時,以傳真當日或寄發至其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時(即傳送日),即生送達效力。

(三)貴行留存相關交易憑證之影印本、相片、微縮影片或電腦儲存資料,存戶同意其與原始憑證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憑以證明存戶一切往來之依據。

þ(四)存戶同意使用本帳戶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1)印鑑更換:每件新臺幣(以下同)壹佰元;(2)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每張貳佰貳拾伍元;(3)註記退票:每張壹佰伍拾元;(4)票據掛失止付:每張貳佰元;(5)存款積數十萬元以上者領取空白票據:每張伍元;(6)存款積數十萬元以下者領取空白票據:每張貳拾元;(7)退補註記二次(含)以上者領取空白票據:每張伍拾元;(8)支票存款戶拒往後申請兌付票據:每張參佰元;(9)撤銷付款委託:每張參佰元;(10)簽發本行支票:每張壹佰元;(11)託收票據:每張伍元;(12)存入及託收票據抽票:每張伍拾元;(13)票據轉帳指示:每張伍元;(14)存款餘額證明:每份伍拾元;(15)會計師函證:每張參佰元;(16)存放同業票據影本申請:每張壹佰元;(17)調閱一年以上或已入庫保管之傳票、書(報)表等:每筆貳佰元;(18)逾一年以上之對帳單列印:每戶壹佰元;(19)第一類票信查詢:每戶壹佰伍拾元;(20)第二類票信查詢:每戶貳佰伍拾元;(21)執行扣押手續費:每筆貳佰伍拾元。並同意由 貴行在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

前揭費用存戶同意 貴行得逕自存戶之帳戶內扣繳;前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事項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前揭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公告,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五)存戶委託 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六)存戶若因本帳戶之往來或約定書、約定事項致與 貴行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þ(七)存戶支票用完時,須將支票簿內所附之支票領取證,簽蓋原留印鑑,填交本存款開戶分行,憑領新支票簿,並應當面點明支票號數是否連接,支票張數是否有缺。

þ(八)存戶簽發之票據如有存款不足或簽章不符之理由退票者,必須辦理清償註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1、存戶將該存款不足或簽章不符退票之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持向本存款開戶分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註記。

2、存戶將該存款不足退票之票面金額向本存款開戶分行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備付及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註記。

3、該存款不足或簽章不符退票之票據經執票人重行提示付訖,存戶仍應向本存款開戶分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註記。

存戶未依上述方式即時辦理清償註記,恐將影響個人信用,請審慎注意辦理。

廿一、未盡事宜之補充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票據交換所規定、銀行同業慣例及 貴行相關規章等辦理。

þ廿二、本存款已依法加入存款保險。本存款不計利息,本金與存戶在 貴行國內分行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保障。

þ廿三、因本存款所生之爭議,存戶得透過下列方式向 貴行申訴:

1、電話:0800-085-134

2、傳真:(025555-9168

3、電子信箱(E-MAIL):s0800085134@sunnybank.com.tw

l「票據轉帳指示服務」約定條款

一、本票據轉帳指示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存戶於約定之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提示之票面金額時,授權 貴行得逕自申請人事先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將票面金額款項或不足差額款項轉入該支票存款帳戶支付,無須另行通知存戶。

二、本服務於 貴行確認並啟用生效後,於 貴行備置之特定票據背面指定欄位內簽署約定之支票存款帳戶原留印鑑為特定之轉帳指示。申請人瞭解並同意就每次(每張)特定票據之使用,得為或得不為轉帳指示,但不可更改或變動該特定指示內容,且該項指示係為不可撤銷之指示。

三、本約定書所指票據為支票、本票;活期性存款帳戶款項為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等帳戶餘額,含該帳戶所有可動用之各項借款額度。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均為無效之指示,貴行毋須依指示執行轉帳:

(一)申請人尚未申請本服務或其申請 貴行尚未完成內部作業程序或申請未被 貴行接受及確認。

(二)申請人未以本服務提供之特定票據提出轉帳指示。

(三)申請人未於特定票據背面之轉帳指示欄位內簽章,或該簽蓋之印鑑與留存於 貴行支票存款帳戶原留印鑑不符者。

(四)申請人任意更改該轉帳指示內容,或其內容遭第三人竄改。

(五)轉帳指示因任何原因被塗改或更改致難以辨認,而 貴行於票據提示或提領時,亦未能與申請人取得聯繫以確認該項轉帳指示。

(六)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含該帳戶所有可動用之各項借款額度)不足以撥轉該轉帳指示金額。

(七)該載有轉帳指示票據因存款不足以外之理由應予退票,或相關帳戶或提示票據被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強制處分,或有其他依 貴行善意判斷應不予依指示執行轉帳者。

(八)申請人申請註銷(終止)本服務,經辦妥註銷(終止)手續並由 貴行完成內部作業程序後始為提示或提領之票據。

五、申請人瞭解並同意支付提示票據之轉帳順序如下:

(一)若支票存款帳戶餘額足以支付票據票面金額,則以支票存款帳戶支付。

(二)若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據票面金額,貴行得逕自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撥轉票據票面金額或不足差額,存入支票存款帳戶備付;倘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不足以支付票據票面金額時,貴行得依下列付款方式辦理:

1、該活期性存款帳戶設有質借或透支額度者,則動用質借(透支)額度支付票據票面金額,並依 貴行規定繳付質借(透支)利息,申請人絕無異議。

2、該活期性存款帳戶未設有質借(透支)額度者,則依一般支票存款扣款作業辦理。

同時有多張授權票據提示且活期存款帳戶餘額不足全數轉帳時,貴行得自行選擇轉帳支付之票據或不予轉帳,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概與 貴行無關。

六、申請人如併授權 貴行自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中扣繳公用事業費用、稅費、信用卡帳款、基金申購款、借款本息、違約金、罰款、保險費、證券交割劃撥款、特定金錢信託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時,除有特別約定外,貴行有權於約定扣繳當日優先自該活期性存款帳戶中扣除上開應扣繳費用款項,並自行排定扣繳順序,當日倘因扣繳約定之各款項而致申請人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等情事,概由申請人負完全責任。

七、本服務之授權轉帳交易明細均於申請人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列明,申請人應儘速補摺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服務取得交易明細,並自行負責核對該帳戶內之紀錄,申請人若有異議應於授權轉帳記載日起五日內至 貴行查明,逾期視為同意以 貴行帳載為準。

八、申請人於同一營業日逐筆授權轉帳之合計額,同意 貴行以一筆轉帳或逐筆轉帳之帳務處理方式為之。

九、申請人瞭解並同意:

(一)本服務須向 貴行申請辦理後始生效力,前述支票存款帳戶與活期性存款帳戶須為申請人於 貴行同一營業單位開立之帳戶。就本服務之申請,貴行有權決定是否受理,且無須告知拒絕受理之原因。

(二)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願依 貴行於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之收費標準支付轉帳服務手續費、扣款失敗作業費等相關費用,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本支存帳戶或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扣款以償付前述各項費用。且 貴行得以隨時調整本服務之收費標準及其收費方式,惟應事先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

(三)申請人須承擔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之ㄧ切風險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該轉帳指示被第三人或任何原因塗污、竄改致轉帳不成所生之損失),並同意追認、履行 貴行因提供本服務所採取之任何行動,申請人亦同意賠償 貴行因提供本服務或採取相關適當措施而遭受之任何損失。

(四)申請人同意本支票存款帳戶或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有變更原留印鑑之情事時,除有終止本服務之情形發生,不影響本服務授權轉帳之效力。

(五)申請人申請變更支票存款帳戶原留印鑑時,如尚有以舊有印鑑簽發而尚未到期之流通在外票據,應填具「舊印鑑簽發已屆發票日期未兌領及未屆發票日期之支票明細表」通知及委託 貴行仍應憑舊式印鑑撥轉款項。

(六)因票據背面指示欄位未加蓋支票存款帳戶原留印鑑或簽章不符時,而導致產生票債信或其他相關問題不得歸責於 貴行。

(七)倘申請人變更地址應即向 貴行辦理變更,貴行對申請人之通知或函件,依申請人最後所留之通訊/戶籍地址為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生效。如因故無法聯絡申請人時,不得歸責於 貴行。

(八)申請人向 貴行申請終止本服務須以書面為之,且俟 貴行已完成內部作業程序後始生效力,自終止生效起,於票據背面轉帳指示無效,貴行不再執行轉帳作業,如因此產生之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九)本約定書上所列之任一帳戶因任何理由被結清、取消或遭凍結、拒絕往來、警示帳戶,或申請人違反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貴行得毋須事先通知逕行終止本服務。

(十)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本條第九項有毋須事先通知之情形外,貴行得隨時終止本服務,並於終止之通知已送達於申請人或依本條第七項視為送達生效時發生效力。

十、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項或修訂時,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其內容,惟應於生效之日前公開揭示至少連續二十個營業日,並自公開揭示之生效日起適用,除申請人於生效日前以書面表示異議,應視為終止本服務之申請外,申請人並願遵守之。

十一、如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申請人同意以 貴行總行或提供本服務之 貴行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約定條款為申請人支票存款、活期性存款帳戶等約定文件之增補約定,除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之約定外,有關支票存款、活期性存款帳戶之作業處理,悉依相關金融法令、貴行相關規定及金融同業慣例辦理。

第肆章、定期存款約定事項

一、存戶開立存款戶類別及內容,應依定期(儲蓄)存單存款申請暨變更約定書及定期(儲蓄)存單存款憑條為準。

二、本約定事項各項存款內容約定如下:

(一)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本存款按月應領取之利息,存戶逾期未領取者,該利息不另計利息。

(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本存款係將本金一次存入,於存款期間到期時,一併領取本息,存戶逾期續存或轉存者,同定期儲蓄存款規定辦理。

(三)指定到期日定期(儲蓄)存款:在 貴行原存款種類基本存期以上由存戶任意指定一個月以上之到期日為其存儲期間之定期存款,惟定期存款存期不得短於一個月,定期儲蓄存款存期(不包含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最短不得少於一年,其相關作業辦法與一般定期(儲蓄)辦法相同。

þ(四)定期儲蓄存款存戶逾期(指逾存款到期日)二個月以內辦理轉期續存或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儲蓄)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如係於逾期一個月以內轉存未滿一年期之定期存款者,亦同。

逾前項規定期間方辦理轉期續存或轉存者,自轉期續存或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續(轉)存前一日之利息,依第三條第七項及第八項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

þ(五)定期存款存戶逾期(指逾存款到期日)轉期續存或轉存定期儲蓄存款:(1)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2)逾上項規定期間方辦理轉期續存者,自續(轉)存之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續(轉)存前一日之利息,依逾期提取之逾期利息計算。

(六)本金及利息淨額合併續存適用於定期存款及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

þ(七)存戶於開戶時得自由選擇並事先約定採用固定牌告利率或機動牌告利率計息,惟經擇定即不得變更。

三、共同約定事項:

(一)依本約定事項為定期(儲蓄)存單存款開戶時,均由 貴行簽發存單為憑。領款時,存戶應於存單蓋原留印鑑交由 貴行核對無誤後憑以領款。

þ(二)存戶開立存單存款時,同意依 貴行開戶程序留存印鑑供 貴行編列印鑑編號,嗣後存戶辦理存單存款有關事宜時,應憑此印鑑編號留存之印鑑辦理,如有不符,貴行得不予受理。若簽蓋本存款約定印鑑,即視同存戶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本行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存戶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þ(三)利息計算其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再除以十二、乘以月數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þ(四)自動轉期續存(大額存款、同業存款、專案定期存款及指定到期日定期(儲蓄)存款除外)次數最多為99次,其中定期存款及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一經選擇本金及利息淨額合併續存或本金續存後,於存期中途一律不得變更約定事項。

(五)本約定事項之各項存款轉期續存之利息依下列規定計算:

þ1、原採用機動利率計算之存款,依續存日 貴行牌告機動利率計算。惟續存日後 貴行牌告利率如有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牌告利率如有調整,貴行得公告於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不另個別通知。

2、原採用固定利率計算之存款,依續存日 貴行牌告固定利率計算。惟續存當日無該牌告固定利率時,改以同期別之牌告機動利率計算,再無時則以最接近之較低期別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þ(六)存單不執行自動轉期之情形,包括存單已終止契約、存單利息未領至到期日(轉息帳戶已結清)、存單已設定質借、存單轉期次數已超過存戶約定次數、大額存款、同業存款、專案定期存款及指定到期日定期(儲蓄)存款等。

þ(七)存戶逾期解約時,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其逾期天數利息按存戶實際提款日之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該存款到期日至實際提款日期間,如遇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應按調整後之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þ(八)本約定事項各項存款之到期日如為休假日,則該休假日仍以原存單利率單利計息,自休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至實際提款日之利息,則按實際提款日之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息。前述期間如遇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應按調整後之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þ(九)本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得憑存單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中途解約者,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依下列規定單利計息:

1、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依 貴行一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依 貴行三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4、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依 貴行六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5、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依 貴行九個月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6、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依 貴行一年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7、存滿二年以上者,依 貴行二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前款各目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應按調整後之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中途解約時,若存戶依原存單利率按月領取之利息已超過 貴行應付之利息時,貴行有權就該溢付之利息數額,自應返還予存戶之存款本金中逕行扣回。

(十)若存戶選擇本金及利息淨額合併續存而質借時,其可質借金額依質借當時 貴行電腦系統所顯示的金額為準。

þ(十一)存戶領取本存款時,應攜帶存單及原留印鑑至以憑驗付。存戶對於存單及原留印鑑務須分別保管,如遇被盜、遺失或滅失等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即向原開戶單位辦理書面掛失止付手續,或透過電話、網路銀行等所提供之掛失服務辦理掛失手續,於其手續辦妥時,即生效力;在掛失止付未生效前,如發生存款被提領之情事,如 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存戶仍生清償效力。

(十二)貴行對存戶所為之通知或函件,依存戶於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其最後之書面指定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於存戶。

(十三)存戶同意並瞭解,存款如經第三人聲請法院或其他法定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扣押時,貴行應即依該執行命令辦理扣押,存戶並同意 貴行得依中途解約方式辦理。

(十四)存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若對 貴行之債務有任一債務(不限於本存款項下之債務)到期未清償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或因其他原因而經 貴行提起訴訟或與訴訟有相同效力之行為,或受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停止營業或其他法律處分或聲請破產宣告、公司重整時,存戶對 貴行之所有債務,貴行得主張全部到期,存戶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貴行得隨時依法就存戶之存款,主張抵銷應返還之款項或為必要之處分,如有其他擔保,亦得併為行使。存戶於 貴行業已抵銷存款範圍內,不得向 貴行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þ(十五)存戶同意依本約定事項開立存單後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1)存單補(換)發:每件新臺幣(以下同)100元;(2)印鑑更換:每件100元;(3)存款餘額證明:每份50元;(4)會計師函證:每張300元;(5)調閱一年以上或已入庫保管之傳票、書(報)表等:每筆200元;(6)逾一年以上之對帳單列印:每戶100元;(7)執行扣押手續費:每筆250元;(8)質權設定:每張100元。

前揭費用存戶同意 貴行得逕自存戶之帳戶內扣繳;前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十六)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項或修訂時,存戶同意 貴行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其內容或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之。

(十七)存戶同意合於 貴行、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因與 貴行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存戶之個人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予 貴行;存戶亦同意 貴行得於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下,將存戶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十八)存戶瞭解並同意 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 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十九)存戶與 貴行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金融法令、一般金融同業慣例及 貴行有關規定辦理。

廿一)存戶如違反約定事項或於申請時提供不實之資料,致第三人或 貴行受有損害時,其一切責任概由存戶負責。

þ(廿二)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1存戶須定期存入固定金額,若存戶逾期存入,以存入當日開始計息,但 貴行只於約定扣款日持續扣款三日,若依然無法扣到款項,則視為當月不存入;若存戶提前存入,則以約定日開始計息。

2存戶在期限內停存後,存戶可在契約期滿內仍繼續存入一定金額,則視為有效契約;不論存戶有無停存,契約約滿後,其所存本金應逐筆按實存期間依原存適用利率各別複利計算。

3在存儲期間內,如遇存款利率調整,續存部份依調整後本行新牌告利率複利計息。

þ廿三)存戶同意依第壹拾貳章『各項業務費用收費標準表』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存戶同意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事項或調整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前揭收費標準表,並在 貴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存戶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事項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前揭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60日前公告,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þ(廿四)本存款已依法加入存款保險。每一存款人在 貴行國內分行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保障。

þ廿五)因本存款所生之爭議,存戶得透過下列方式向 貴行申訴:

1電話:0800-085-134

2傳真:(025555-9168

3電子信箱(E-MAIL):s0800085134@sunnybank.com.tw

第伍章、存款相關業務約定事項

一、使用金融卡約定事項

(一)除另有約定外,存戶向 貴行申請之一般卡具有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等一般功能。如要附加其他功能,應填具 貴行其他約定書另行申請。

存戶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存戶自申請日起算逾二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戶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þ(二)存戶領取金融卡時得以於 貴行櫃檯自行輸入密碼方式或以領取密碼函方式辦理開卡啟用手續;倘係以領取密碼函方式辦理,於領卡並辦妥啟用手續後,應立即於 貴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將密碼函內之密碼變更為提款密碼(磁條密碼為4位,晶片卡密碼為6~12位)後,始得以金融卡進行各項金融交易。嗣後存戶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存戶未依前開方式辦理而逕於他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變更金融卡之晶片密碼,雖晶片密碼得以變更成功,惟仍未能以該卡片進行變更晶片卡密碼以外之交易,存戶應依前條規定於本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再次變更晶片密碼後,始得以該金融卡進行各項金融交易。

(三)存戶使用金融卡以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þ(四)存戶使用金融卡在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在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每次最高限額為2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12萬元。

存戶於約定帳戶轉帳時,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存戶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

存戶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時,每次最高限額為1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10萬元,併當日約定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þ(五)存戶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不受須補登存摺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之限制。

þ(六)前二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行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七)存戶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2)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3)回報處理情形。

(八)存戶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九)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þ(十)存戶得隨時終止金融卡約定相關事項,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1)親自至 貴行辦理。(2)填寫 貴行制定之「存款相關業務變更/註銷/終止暨約定書」通知 貴行。(3)依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辦理。

存戶依前項約定終止時,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 貴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1)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2)存戶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3)存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þ(十一)存戶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4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存戶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或 貴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2、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þ(十二)存戶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1、交易手續費類:甲.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5元;乙.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12元。

2、服務費用類:甲.卡片解鎖每次為50元;乙.補/換發新卡:每次為100元。

前項第一款費用存戶同意 貴行得逕自存戶之帳戶內扣繳。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戶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þ(十三)存戶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存戶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掛失手續:(1)親自至 貴行辦理。(2)填寫 貴行制定之「存款相關業務變更/註銷/終止暨約定書」通知 貴行。

存戶如無法即時依前項方式辦理掛失手續者,得先以網路銀行(限已申辦網路銀行者)或電話通知 貴行金融卡掛失,並於次三營業日前依前項方式向 貴行補辦書面手續。前二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戶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戶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þ(十四)存戶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戶應自負其責。

(十五)存戶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十六)存戶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 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十七)存戶以金融卡在 貴行或其他金融業參加跨行共同服務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領取現款、辦理轉帳或查詢存款餘額時,願依 貴行及其他金融業參加共同自動化服務設備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貴行如因自動化服務設備故障、斷線、停電或電腦資訊系統故障時,得暫停以自動化服務設備付款或轉帳。存戶如憑存摺向 貴行領取現款或轉帳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依前日帳上餘額保留 貴行規定每日交易累計最高限額及加減當日已收支款項後,作為存戶可支用之存款餘額。

(十九)貴行為因應金融卡服務之相關業務所衍生之各項新增表單及其約定事項,均視為本約定書之一部份。

(二十)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印製之交易明細表僅供存戶核對,其往來帳項概以 貴行記載為準。

二、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約定事項

(一)消費扣款功能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1、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存戶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發卡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存戶設定之密碼,委託發卡機構直接由存戶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2、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存戶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3、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4、交易紀錄:指存戶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þ(二)存戶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存戶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瞭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存戶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三)存戶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þ(四)存戶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存戶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存戶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 貴行請求複查,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供存戶核對。貴行以存摺為交易紀錄提供時,存戶應於交易後自行補登印錄存摺。

(五)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存戶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有關存戶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存戶核對。

(六)存戶同意 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存戶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七)於國外特約商店消費時,每日消費扣款金額等值限額比國內消費扣款之最高限額。

三、使用感應式金融卡功能約定事項

þ(一)存戶申請感應式金融卡時即開啟「消費扣款」功能,可於特約商店以感應式交易進行付款。

þ(二)感應式交易金額之限制:

1、存戶所持感應式金融卡僅得於國內特約商店進行消費,倘單筆消費金額於3仟元(含)以下者,免插卡輸入密碼,即可以感應式交易付款;若單筆消費逾3仟元,應以插卡輸密碼方式進行交易。

2、存戶進行感應式交易付款金額單日累計逾1萬元時,應以插卡輸密碼方式進行交易;存戶進行感應式交易付款金額與金融卡消費扣款,每日累計最高限額不得逾10萬元,併當日約定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þ(三)存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滅失、詐取、被竊或遭第三人占有,若有前述情形發生,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卡片掛失停用手續。惟如 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10日內通知存戶,要求於受通知日起5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存戶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消費所發生之損失概由 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存戶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存戶容許或故意將感應式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存戶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之交易密碼使第三人知悉者。

3、存戶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þ(四)未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戶已為給付,但感應式交易付款(不含插卡輸密碼後繼續進行之交易),存戶遭冒用金額之自負額以3仟元為上限

(五)疑義帳款之處理程序:

1、存戶明確瞭解於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交易付款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存戶亦不得以與特約商店間銷售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

þ2、存戶於消費日起30日內,如對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敘明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 貴行協助處理。

(六)除本約定事項另有規定者外,存戶應一併遵守 貴行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及使用金融卡約定事項之相關規定。

四、使用國際轉帳金融卡約定事項

þ(一)基於主管機關對於外匯管制之規定,存戶如係公司戶或未成年之自然人、大陸地區人民及外國人,則同意不在國外使用金融卡。

(二)存戶得持金融卡經由 貴行或與 貴行有連線系統之其他銀行或與 貴行合作之金融國際組織於國內外各地設置之櫃員機或端末機,依 貴行及各櫃員機、端末機之銀行或金融國際組織之規定,提取現款或消費轉帳並扣除存戶於 貴行開設之新台幣活期(儲)帳戶餘額。

(三)存戶依前條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存戶應自行控制已使用之外匯額度,如存戶國外提款或轉帳消費超過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應由存戶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þ(四)存戶以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或國內外轉帳消費時,貴行將透過當地之櫃員機或端末機以等額之當地貨幣付款,其兌換依存戶提款或轉帳當日與 貴行合作之金融國際組織及 貴行之美元掛牌匯率為準。且存戶亦同意 貴行得依存戶轉帳消費金額每筆加收新台幣壹佰元,提款金額每筆加收百分之一點一及新台幣壹佰元之手續費。本項手續費收費標準得由 貴行調整之。

(五)存戶使用金融卡於國內外提款或消費轉帳時,對每次或每日之交易限額,每筆消費轉帳限額,無摺交易最高次數等,願依 貴行之規定辦理之。

前所稱之提款或消費轉帳交易之每日限額以國內、外合併計算為準,並以前條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為新台幣計算之。

上述交易限額及次數或各項交易功能之限制,貴行應公告於 貴行網頁以供存戶查詢知悉,貴行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之,但調整時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六)存戶使用金融卡於國內、外提款或轉帳交易時,其紀錄在未經補登存摺或因電腦故障、斷線等情事,致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概以 貴行帳上資料為準。

(七)本約定事項為存戶簽訂之「使用金融卡約定事項」之一部份。

五、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

(一)名詞定義

1、「持卡人」:

指經 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只要年滿十五歲之自然人於 貴行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即可申辦本卡。

þ2、「簽帳金融卡」:

指持卡人除可依金融卡約定事項執行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亦可使用於貼有VISA貼紙的特約商店簽帳扣款,簽帳扣款金額將由 貴行先行於簽帳金融卡之指定扣款帳戶圈存,待特約商店請款時,再做解圈扣款交易,在特約商店未請款前,所有帳戶內圈存金額仍依原約定之利率計息給持卡人,若圈存後十五個日曆日(稅務類交易最長四十五個日曆日),特約商店仍未請款,則由 貴行系統將該筆簽帳扣款金額自動解圈,惟若特約商店超過十五個日曆日再來請款,只要係持卡人之簽帳扣款,仍將委請 貴行逕行由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

3、「收單機構」: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辦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簽帳扣款予特約商店機構。

4、「特約商店」: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þ5「每日、每月、每次簽帳扣款額度」:

每日簽帳扣款額度為新臺幣陸萬元,每月簽帳扣款額度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每次簽帳扣款額度為新臺幣陸萬元,且不得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可用餘額,但持卡人對超過「每日、每月、每次簽帳扣款額度」及「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使用之簽帳扣款仍負清償責任;申請人若要調整每日簽帳限額,可撥打卡片背面電話申請調整。

6、「扣款日」:

指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貴行再自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扣繳款項日期。

7、「結匯日」: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 貴行或 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按合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二)申請、啟用及提款密碼變更:

申請人應將個人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且依 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同意 貴行得向相關機關查核所附文件真偽。

申請人應依 貴行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之扣款帳戶。

申請人領取簽帳金融卡時,若係以領取密碼函方式辦理,於領取密碼函及簽帳金融卡後,得於 貴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將密碼函之密碼變更為提款密碼,以完成開卡手續,或於 貴行之網路銀行執行線上開卡手續後即可進行交易,嗣後申請人得以密碼函之密碼(即預設密碼)於國內任一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ATM變更簽帳金融卡之提款密碼。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四)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2、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 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簽帳扣款功能,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3、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4、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扣款、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 貴行簽帳金融卡。

5、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6、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 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7、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五)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18條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六)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背面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1、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13條辦理掛失或本約定事項已解除或終止者。

3、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4、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 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

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 貴行每日或每次簽帳扣款額度或簽帳扣款額度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但經 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特約商店有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þ(七)特殊交易: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持卡人如需透過第三方提供之工具、設備或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平台、入口網站及裝置)始得以前項方式使用簽帳金融卡者,持卡人應自行與該第三方協商辦理並自行瞭解使該等工具、設備或軟體之個別不同要求或限制。貴行與該等提供工具、設備或軟體之第三方均為獨立之當事人,不因持卡人以前項方式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創設 貴行與該第三方間之合夥、委任關係,或建立本人及代理人之關係。另,貴行得依主管機關要求或 貴行作業、風險等考量,進行限額、停止以前項方式使用簽帳金融卡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管控,並隨時於 貴行網站(網址:www.sunnybank.com.tw)上公告。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之簽帳金融卡,遇有特約商店採取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如飛機上),則無法進行交易。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持卡人如持具感應式功能卡片(如VisaPayWave卡)進行感應式交易,應於設有各該感應器之商店購物消費或享受服務。持卡人須自行持卡完成感應式交易外,於進行感應式交易時,只須持卡感應免簽名且國內免簽名交易單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簽帳金融卡消費以連線交易為限,且無法使用於紅利扣抵交易、分期付款、代扣公共事業費用及繳稅等交易刷卡消費。

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因屬特殊授權交易,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確認可用餘額(目前設定為新臺幣1,000元,每日交易次數限2次)方可使用,且需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 貴行請款時,再按實際應付帳款扣款支付之,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可用餘額於應扣款日如不足支付應付帳款時,持卡人應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中,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11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þ(八)交易爭議款處理程序:

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疑義,例如無此筆交易、重覆扣款等,得立即向 貴行詢問,並得依規定申請爭議款處理,詳洽 貴行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7736-6689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交易日起一個月內,檢具 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10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九)簽帳扣款對帳單:

貴行如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交易帳款,貴行應按期寄發消費交易明細表供持卡人對帳。消費交易明細得以電子文件(包含電子郵件、手機簡訊)、自動化設備或網路銀行等方式呈現。

持卡人得要求 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消費交易明細表。但倘持卡人要求 貴行提供超過三個月以前之消費交易明細表,貴行得按每月份收取新臺幣一百元之補發消費交易明細表手續費,並授權 貴行得自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

þ(十)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1、持卡人於當期交易明細帳單(月結單)寄發日起30日內,如對交易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 貴行,或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2、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者,推定交易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3、貴行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如經 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貴行得視情況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份,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11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þ(十一)圈存及付款:

1、持卡人同意於簽帳扣款時,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將該應付簽帳款項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圈存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貴行再將該應扣款項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簽帳扣款日起十五個日曆日(稅務類交易最長四十五個日曆日)止仍未向 貴行請款,貴行即應解除該圈存款項。

2、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簽帳款項時,貴行得依實際應付消費款就當下之存款餘額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部份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

3、前項情形,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存款餘額,至應付簽帳款項及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簽帳扣款交易原則上不得透支,惟申請人有申請透支功能者,如廠商請款時若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貴行有權從其透支額度中請款。

4、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 貴行圈存款項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及提款時,貴行得先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外,另附加圈存該筆應付款項之百分之5

þ(十二)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1、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國外交易(含辦理退款或提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及國內交易但特約商店之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之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提款或網路交易)時,則授權 貴行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百分之1.5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含給付國際組織之費用)後結付。

2、持卡人授權 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3、持卡人於國外自動櫃員機提款,每筆除收取本條第一項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外,另加收新臺幣70元手續費。前揭各項手續費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十三)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或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惟如 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 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3、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完成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如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被冒用,係於 貴行同意辦理的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亦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 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2、持卡人違反第6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十四)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13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因污損、消磁、刮傷及其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補換發手續費比照一般金融卡。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18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簽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持卡人,惟原有效期間屆滿之簽帳金融卡除無法簽帳扣款外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內一般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第18條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十五)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 貴行依第18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債務。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 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 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十六)契約之變更:

本約定事項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或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電子文件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將簽帳金融卡截斷掛號寄回,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1、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 貴行之方式。

3、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十七)簽帳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4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4、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5、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6、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 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1、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2、持卡人違反第1條第五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3、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4、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用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金融卡」、「簽帳卡」或「轉帳卡」契約者。

5、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6、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7、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遲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顯示持卡人有債信不良之虞者。

8、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 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十八)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將簽帳金融卡截斷送回,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約定事項亦同時終止。本約定事項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十九)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 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事項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同意 貴行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事項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約定事項之各項規定。

(二十)若使用Smart Pay功能消費扣款,該筆消費將無法享有簽帳金融卡特約商店優惠、現金回饋,僅適用Smart Pay特約商店優惠。

廿一)適用法律:

本約定事項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約定事項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廿二)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廿三)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約定事項外,另應遵守 貴行存款業務約定書之相關約定,本約定事項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六、悠遊Debit卡約定事項

持卡人茲向 貴行申辦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Debit卡,有關悠遊Debit卡之使用除願遵守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事項:

(一)名詞定義

1、悠遊Debit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須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2、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悠遊Debit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之後如有發行其他票種,相關申請規定,悉依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

3、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Debit卡之指定扣款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之效力與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簽帳扣款交易相同。

4、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Debit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30日。

5、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6、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二)悠遊卡之使用

1、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晶片金融卡密碼變更作業。

2、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www.easycard.com.tw

3、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目前每卡最高儲值餘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1)自動加值:持未關閉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Debit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人工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指定之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悠遊卡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或其倍數。

3)機器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捷運車站、公民營停車場)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及悠遊卡售卡/加值機進行現金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或其倍數。

4、卡片效期:悠遊卡與簽帳金融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5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6、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悠遊Debit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

7、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1,000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8、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悠遊Debit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Debit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悠遊Debit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 貴行或悠遊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賠償。

9、悠遊Debit卡持卡人於 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 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或悠遊卡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三)悠遊Debit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1、悠遊Debit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2、悠遊Debit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或向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悠遊Debit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之規範辦理。

3、悠遊Debit卡中悠遊卡功能部分,於「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之前,若發生悠遊卡扣款被冒用交易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按「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後三小時」之時點悠遊卡公司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悠遊Debit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1、悠遊Debit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2、悠遊Debit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送回 貴行營業單位。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30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3、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Debit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30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4、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送回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卡片停用及「餘額轉置」作業,悠遊Debit卡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1、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2、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餘額透過 貴行返還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六)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1、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2、貴行應於持卡人的簽帳金融卡帳單中顯示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3、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60個日曆日內,檢具「聲明書」及 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4、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七)暫停或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事項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1、持卡人以所持悠遊Debit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2、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3、持卡人違反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事項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將列入持卡人悠遊Debit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將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九)約定事項之變更

本約定事項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規定辦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事項已有規定者外,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事項與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七、自行取款約定事項

(一)存戶在 貴行(原開戶行)取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存戶所設之自行取款密碼辦理,否則 貴行得拒絕付款。但委託 貴行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取款條繳納所得稅不在此限。

(二)若存戶遺忘取款密碼時,應由存戶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八、聯行代理付款約定事項

(一)存戶在 貴行各聯行取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或以約定方式取款(存戶另設之聯行取款密碼)辦理,否則 貴行得拒絕付款。但委託 貴行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取款條繳納所得稅不在此限。

þ(二)存戶在 貴行聯行單位,每日提款與轉帳金額累計,除另有約定不受 貴行之額度限制者,不得超過 貴行所規定之限額。又本條所定之限額 貴行應公告於 貴行網頁,嗣後倘有必要,貴行並得調整之,但調整時應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三)貴行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本項聯行代理付款之作業得暫時停止,存戶之提款應向原開戶行辦理。

(四)存戶存摺、印鑑之掛失止付及印鑑更換應向原開戶行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取款密碼變更、停用等應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於其手續辦妥後始生效力。如因存摺、印鑑遺失或被竊等因素,在未向 貴行原開戶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前,如遭他人冒領存款者一律視為存戶之提款,貴行不負責任。

(五)存戶持存摺至 貴行聯行補摺,或於聯行交易致需重新換發時,存戶可於聯行單位直接申請換發新存摺,並經聯行單位核符取款印鑑無誤及以端末機印錄存摺戶名及帳號後,可憑該存摺在 貴行各聯行單位辦理提款。

(六)若存戶遺忘取款密碼時,應由存戶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存戶同意向 貴行提款時,有約定需搭配聯行取款密碼,應提供密碼憑驗。

九、電話語音服務系統約定事項

(一)存戶辦理申請、變更、註銷、重新啟用 貴行電話語音服務系統,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

þ(二)存戶申請使用 貴行電話語音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後,貴行即核發電話語音密碼函,為確保存戶權益,存戶應立即依該密碼函所載之密碼以按鍵式電話自行變更密碼為私人知悉之密碼。

þ(三)存戶使用本系統經由密碼所為之轉帳交易及帳戶資料傳真,與存戶憑存摺及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轉帳交易行為具同等效力。

þ(四)存戶使用本系統處理有關帳戶餘額查詢、轉帳、傳真及基金當日交易、損益查詢、傳真等交易,應憑存戶選定密碼為之。貴行僅負責核對帳戶號碼及密碼是否相符,倘帳戶號碼及密碼係屬相符,貴行即得應此項電話指示逕行辦理。完成服務後倘無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時,存戶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 貴行提出任何主張。

þ(五)存戶使用電話轉帳後得隨時利用本系統查對餘額,並於收到 貴行每月傳真或寄發之對帳單時立即核對餘額,如有疑義,應於七日內至 貴行查明,否則概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

(六)本系統之即時轉帳功能、綜合存款轉定期存款功能,其使用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七)本系統之綜合存款轉定期存款於 貴行之非營業日無法執行。

(八)存戶於 貴行任何營業單位開立之支票存款或活期性存款帳戶均可為轉入帳戶,無需事先約定;惟轉入 貴行第三人帳戶或他行帳戶,應事先憑書面約定及簽章確認,可約定之轉入帳戶戶數依 貴行規定。

(九)存戶使用電話轉帳進行轉帳交易時,願遵守 貴行下列各項規定及限制:

1、轉入存戶於 貴行開立之其他帳戶,其轉帳金額不受限制。

2、轉入 貴行第三人帳戶或他行帳戶,每次轉出金額及每一營業日累計最高轉出限額(當日執行之預約轉帳金額併記)。

(十)存戶使用本系統之預約轉帳功能,可預約自次日起至次月相當日內(一個月內)之轉帳交易。本系統轉帳時間定為預約轉帳執行日零時生效,如遇轉出帳戶存款不足或經事故設定者,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貴行不另行通知。

(十一)存戶如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須於預約轉帳執行日前一日(不限營業日)24:00前憑帳號、密碼、預約轉帳日期、預約轉帳序號取消。

(十二)存戶使用預約轉帳功能所設定之轉帳執行日,如因突發性因素致當日未克營業時,則該日之預約轉帳交易將自動順延至下一營業日,且前述金額不計入下一營業日之累計每日最高轉帳限額內。

(十三)密碼應僅由存戶本人知悉不得洩漏,存戶如認為有洩漏之虞時,應即利用本系統變更密碼。密碼變更次數不受限制。

(十四)存戶遺忘密碼時,應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重新申請電話語音密碼函,並比照本項約定條款第二條方式處理,惟存戶之前使用舊密碼所為之預約轉帳交易仍屬有效。

þ(十五)為保障存戶之權益,凡密碼輸入錯誤累計逾三次時,本系統將暫停提供後續之語音服務(原已預約之轉帳交易仍屬有效),存戶應向原開戶行重新申請啟用系統。

þ(十六)存戶辦理結清銷戶或終止電話語音服務,則自動終止本系統之帳戶餘額查詢、往來交易明細傳真、電話轉帳及所有之預約交易等功能。

(十七)對於因存戶誤填申請資料、電腦或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之行為、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所致之錯誤、遲延或損失,不可歸責於 貴行時,貴行不負責任。

þ(十八)因系統故障或電信線路中斷,貴行得暫停提供本系統之服務功能。於系統恢復運作前,存戶如憑存摺、原留印鑑至櫃台取款,在 貴行未能確定最後存款餘額前,貴行得暫時停止付款。

(十九)存戶使用本項服務時,願依 貴行規定之收費標準繳付手續費或郵電費,存戶同意委任 貴行得自存戶約定之存款帳戶中逕自扣除繳付之。

þ(二十)上述各項交易限額及次數或各項交易功能之限制,貴行應公告於 貴行網頁以供存戶查詢知悉,貴行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之,但調整時應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或公告之。

十、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約定事項

(一)名詞定義: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提供存戶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地區貼有財金跨行標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輸入金融卡晶片密碼提領當地(取款地)貨幣。

þ(二)存戶持晶片金融卡於國外進行跨國提款交易,經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確認同意啟用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三)存戶得持晶片金融卡,於國外各地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或餘額查詢等各種交易時,應依該系統及該機器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時間為限,應遵照當地相關規定辦理。其因而衍生之各項費用,同意由 貴行逕自存戶新臺幣存款帳戶內扣除之。

þ(四)存戶於國外領取現款時,係以當地(取款地)貨幣支付,其等額新臺幣帳款之兌換悉依取款當日授權 貴行按結算代理銀行所訂之匯率為準,並另加計手續費,其手續費之計收標準隨結算代理銀行之調整而調整。提款手續費為港澳:每筆新臺幣100元。

(五)存戶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單筆及每日提領金額等值限額比照國內跨行交易之最高限額,並依有關中央銀行外匯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存戶於國外使用金融卡,被自動化服務設備留置時,應立即電洽 貴行停用,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及相關證件,經洽詢及核對無誤後取回或於回國後向原開戶行辦理申請重發新卡片。

(七)存戶對國外提款金額有疑義時,應持該交易憑證,向原開戶行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如經 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存戶使用金融卡、電話語音服務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金融卡並得收回作廢。

(二)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三)貴行之申訴專線:

1、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34

2、傳真:(025555-9168

3、電子信箱(E-MAIL):s0800085134@sunnybank.com.tw

(四)存戶同意以存戶最後書面約定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之地址變更,存戶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存戶最後書面約定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五)本約定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依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約定事項、相關法令、貴行規定及一般金融業務慣例辦理。

第陸章、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l 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

茲為存戶申請 貴行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業務服務(以下簡稱本項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同意約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85-134

(三)網址:https://www.sunnybank.com.tw/

(四)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56號。

(五)傳真號碼:(025555-9168

(六)銀行電子信箱:s0800085134@sunnybank.com.tw

二、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本項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存戶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存戶端電腦經由 貴行端專屬網路或加值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存戶或 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本契約所指之電子文件,包括電子郵件,但不以此為限)。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為資料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所用之通訊加密機制,可確保傳遞資料之完整性與隱密性。

(八)「行動網銀業務」:指存戶端透過各種智慧型手機或智慧行動裝置(指手機或裝置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九)「簡訊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於執行交易或設定服務使用OTP機制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OTP密碼至客戶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每次傳送OTP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限當筆交易有效之安全交易機制。

þ四、網址與網頁/行動網銀應用程式下載之確認

存戶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時,應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https://www.esunnybank.com.tw/sunnyNBWeb/),才使用本項服務;使用行動網銀前,應先確認行動網銀正確之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網銀服務。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存戶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存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前述服務項目,以 貴行網路銀行及行動網銀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戶。

存戶或 貴行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存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戶。

þ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1、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2、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3、貴行因存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存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 貴行確認。但因行動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 貴行負責範圍內。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存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戶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時(貴行依規定對外營業時間),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þ十、費用

存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交易對帳單或網路銀行頁面揭露使存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契約相關服務。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存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戶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þ十二、客戶連線與責任

存戶與 貴行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存戶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存戶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或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或未於一個月內使用授權密碼登入網路銀行並變更授權密碼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存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重新申請密碼手續。

þ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存戶以平信或電子文件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存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存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存戶。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存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存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2、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3、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存戶或 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貴行能證明存戶有故意或過失。

2、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45日。惟存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45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存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存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存戶及 貴行雙方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存戶及 貴行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þ二十一、客戶終止契約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以書面方式辦理。

þ二十二、銀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契約:

(一)存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存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存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存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十三、其他約定條款

(一)申請本項服務時,隨即由 貴行發給使用本項服務所需之各類「密碼(函)」,嗣後存戶於初次使用本項服務或疑密碼有洩漏之虞時,應以本項服務之變更密碼方式逕至 貴行網站更改該密碼。存戶自行變更後之密碼應妥為保密,不得為第三人得知。

(二)存戶同意遵守 貴行指定之憑證中心(目前為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網公司),為本項服務之憑證申請與更新的憑證中心,並依 貴行發給(或存戶自行至 貴行網站下載)之安控軟體及其操作手冊完成之。

(三)存戶同意遵守憑證中心有關憑證作業的相關規定,如每次憑證申請或更新之有效年限與費用多寡。憑證中心收取之憑證申請或更新的費用,由存戶自行負擔。

(四)存戶自行保有之私密金鑰或對憑證發放機構所發放之憑證,未妥善保管而遭盜用或遭偽造所致之損害,由存戶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存戶同意電子簽章憑證之終止時,除向憑證中心辦理外,尚須向 貴行指定之營業單位辦理註銷憑證才算完成手續,若因申請未完成而因此遭受損害時,概由存戶負責。

(六)申請、變更或註銷(刪除)約定轉出/轉入帳戶之規定:

1、凡申請、變更或註銷(刪除)本項服務之約定轉出帳戶,需事先以書面向 貴行約定,並於 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

2、存戶倘欲線上約定轉入帳戶,應事先向 貴行提出書面申請,並俟 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始得自行新增或刪除轉入帳戶。

3、申請或變更新約定轉入帳戶於申辦日之次二日始能啟用。

(七)以本項服務查詢所得之利率、匯率、基金淨值等,僅為參考值,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之 貴行牌告或議定價格為準。

(八)網路轉帳限制之規定:

本項電子轉帳業務轉帳範圍、金額及次數之限制,依主管機關或 貴行有關之規定而調整,存戶絕無異議。調整時 貴行得不另行個別通知,但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於 貴行網頁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揭示或公告之。

本項電子轉帳業務轉帳交易限額、累計交易限額及交易次數、電子交易未登摺次數或各項交易功能之限制,存戶願遵守之,貴行並應公告於 貴行網頁以供存戶查詢知悉。前述轉帳金額之限制係包含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之轉帳金額,合併列入每日累計金額計算。

(九)存戶同意網路轉帳若屬跨行交易者,貴行不負責對方行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且如發生無法入帳情事,須退回已扣款項時,存戶同意將款項退回原轉出帳號。

(十)存戶傳送電子交易請求訊息後,若未能獲得安控或語法檢核回應訊息,應即聯絡 貴行。

(十一)存戶同意於 貴行對外停止營業時間後(含例假日),辦理網路轉帳之付款或網路轉帳存入之款項,得由 貴行記入次營業日帳,至於存入其他金融機構者依其規定。

(十二)存戶進行授權轉帳(預約轉帳)類時,本系統授權轉帳時間定為授權轉帳執行日零時生效,如遇存款不足或經事故設定者,授權轉帳即自動取消,貴行得不另行通知,但如遇突發性因素致當日未克營業時,則該日之授權轉帳將順延至次營業日,且前述交易若涉及金額時,不計入當日網路轉帳累計最高金額限制。

(十三)存戶辦理約定轉入帳號時,須至 貴行之任一分行及憑任一已約定轉出帳號原留印鑑辦理,並簽蓋原留印鑑。凡已與 貴行約定轉出之所有帳號,可轉入所有已約定之轉入帳號。

(十四)存戶因使用本契約所衍生應付予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等費用,授權 貴行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並依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處理。

(十五)存戶嗣後向 貴行辦理本項服務一切文件上之印文,與存戶留存於 貴行任一已約定轉出帳號之原留印鑑相符並經 貴行電腦登錄認證者,該文件即生效力。

(十六)存戶如有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辦理本項服務者,願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十七)存戶應告知與其交易第三人,不得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事項,基於期間交易關係向 貴行提出任何請求。其已提出者,存戶並應採取所有可行步驟及法律程序,以對抗與其交易之人對 貴行之請求,並避免 貴行受該請求之不利影響。存戶因未履行前二項義務致 貴行受損害者,應賠償之。

(十八)雙方因發生事故致生損害於第三者,就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如下:

1、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情形,應由該方當事人負責。

2、雙方均有過失之情形,依雙方過失之比例負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形,不負賠償責任。

(十九)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行得於7日前於 貴行網站明顯處公告之。

(二十)存戶同意使用本契約之部份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或晶片金融卡等確認身份,而以SSL(至少128bit押密)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文件,事後存戶不得因未使用憑證或晶片金融卡驗證,而主張或抗辨該電子文件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SSL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 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有關SSL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二十一)存戶擬變更本項服務轉出/轉入帳號、電子簽章憑證資料、重新申請密碼或其他相關資料等時,應以書面通知 貴行,並經 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

(二十二)因系統維護、故障或電信線路中斷,貴行有權隨時停止或限制存戶使用本項服務。

þ(二十三)本項服務之內容為查詢台、外幣帳戶明細及台幣轉帳交易等,存戶欲使用外匯、外幣轉帳交易或基金交易等服務,須另行填寫相關約定書申請方行生效,並依其契約條款規定辦理。前揭台幣轉帳交易如為國內跨行轉帳,手續費依本行於網站上公布之「各項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手續費明細表」計收。

(二十四)如經 貴行研判存戶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存戶使用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

(二十五)存戶同意使用行動網銀前,須先向 貴行申請網路銀行。存戶使用行動網銀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簽入行動網銀進行各項服務功能;實際服務悉依 貴行行動網銀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服務為準。行動網銀之各項交易規範及服務設定(如轉帳限額、約定轉出轉入帳號等)與網路銀行相同並合併計算,客戶於網路銀行所現有(含過去約定且尚未取消)或將來新增變更之各項設定及約定(如轉出轉入帳號等)均併同適用於行動網銀;使用者代號或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網路銀行合併計算,且客戶如終止網路銀行,行動網銀服務亦隨同終止。存戶之使用者代號與密碼同時適用於網路銀行及行動網銀,但無法以相同之使用者代號與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與行動網銀。

二十四、婉拒開戶、暫停或停止業務關係及關戶與帳務調整

貴行得要求存戶(包括存戶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 貴行合理認定存戶有下列情況之一,存戶同意 貴行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存戶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存戶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存戶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存戶不配合 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 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存戶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存戶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 貴行經存戶說明後遭 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 貴行依存戶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存戶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存戶取得聯繫,致 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存戶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存戶辦理各項交易,經 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 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二十五、免責約定

如有前條情事發生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條款或 貴行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存戶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存戶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存戶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存戶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自存戶設立於 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取;如致 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存戶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二十六、個資同意

存戶同意 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存戶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如存戶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存戶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二十七、契約或服務修訂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網路銀行頁面或其他約定揭露方式通知存戶後,存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存戶,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存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八、文書送達

存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契約中存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九、法令適用

本契約事項除存戶與 貴行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三十、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一、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l 申辦電子(對)帳單/電子信箱約定事項

茲為存戶申請 貴行電子(對)帳單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同意約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辦理信用卡電子帳單約定內容如下:

(一)信用卡電子帳單僅寄發予正卡持卡人,附卡持卡人無法申請。

(二)存戶正常使用電子帳單後,存戶必須每月於繳款截止日前準時繳納款項,若因存戶自身因素延遲繳款,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未接獲實體帳單為由延遲或拒絕繳款。

(三)存戶成功申請信用卡電子帳單之次月起,貴行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僅寄發電子帳單。

(四)存戶成功申請後,名下所有有效及未來新申請的信用卡帳單將以電子帳單方式提供。

二、辦理信託電子對帳單約定內容如下:

存戶成功申請信託電子對帳單之次月起,貴行停止實體對帳單郵寄服務,僅寄發電子對帳單。

三、辦理綜合電子對帳單約定內容如下:

(一)綜合電子對帳單之業務項目包含支票存款交易、網路銀行轉帳、定存約定轉息、電話轉帳、傳真指示交易。

(二)存戶成功申請後,目前已申辦之業務項目及未來新申辦之業務項目將以電子帳單方式提供。

(三)存戶成功申請綜合電子帳單之次月起,貴行停止實體帳單郵寄服務,僅寄發電子帳單。

四、共同約定事項:

(一)申請電子(對)帳單將會取代實體(對)帳單之寄送通知,亦僅發送至存戶指定之電子信箱帳號,另存戶與 貴行雙方間之其他各項權利與義務,不因申請電子(對)帳單而有變動。

(二)存戶指定之電子信箱帳號若有變動時,應立即填具本約定書或利用 貴行網路銀行向 貴行申請變更。若存戶怠於行使此義務導致 貴行發送延誤或錯誤之情事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應由存戶自行負擔。如存戶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者,貴行仍以存戶最後登記之電子信箱為寄送電子(對)帳單之地址。

(三)貴行依存戶指定之電子信箱寄送電子(對)帳單時,以電子(對)帳單進入信箱系統視為已送達,若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者(如存戶指定之電子信箱地址錯誤、存戶變更或取消電子信箱而未通知 貴行、指定之電子信箱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 貴行所不能控制情事等),則以 貴行寄送之時間視為已送達。

(四)如存戶對電子(對)帳單顯示之訊息有疑義,應儘速通知 貴行,否則係以 貴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為準。

(五)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就事後所發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 貴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

(六)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之電子訊息,如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而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致他方權益受有損害時,可歸責之一方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七)若 貴行之電子(對)帳單系統故障或須維修等情事,致使 貴行無法如期寄發時,貴行將於系統修復後儘速寄發。

(八)服務終止:

1、存戶終止電子(對)帳單,就所申請指涉之業務項目部分本服務終止。

2、存戶終止與 貴行之信用卡契約、信託運用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就各該終止往來之業務項目部分本服務視為終止。

3、存戶結清於 貴行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時,有關綜合電子對帳單服務即視為終止;倘存戶結清部分存款帳戶時,該綜合電子對帳單服務仍存續,惟該對帳單僅揭示未結清帳戶之資料。

4、存戶使用本服務如有不當或違法使用之情形者,貴行得立即終止本服務,並以電子郵件將該終止事由通知存戶。

5、倘 貴行因業務需要、主管機關命令或其他事由而停辦本服務時,貴行應於停辦60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存戶。

6、本服務終止或停辦時,自本服務終止日或停辦日起,從最近一期(對)帳單改寄送實體(對)帳單予存戶。

(九)存戶同意 貴行保留隨時修改本約定事項之權利,修改後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若存戶未表示異議仍繼續使用電子帳單,則視為同意接受本約定事項之修改內容。

(十)存戶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十一)本約定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章、銀行慣例、貴行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變更約定書、貴行信用卡網際網路服務約定條款、貴行信託運用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等內容之相關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約定事項發生爭議時,存戶與 貴行合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l 台灣Pay約定事項

存戶茲向 貴行申請開通「台灣Pay」服務(下稱本服務),存戶瞭解本約定事項為 貴行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之一部分,並願遵守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本約定事項及 貴行有關之業務規定:

一、存戶同意已受 貴行告知且充分知悉 貴行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告知義務」內容,了解可自行於 貴行網頁/業務服務/下載各式表單專區/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進行閱覽,並確認 貴行前述告知事項所載之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得依告知事項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

二、服務說明

(一)本服務係以掃碼支付方式掃描QR Code或出示條碼,進行購物、繳稅、繳費及轉帳交易,並直接自約定之帳戶即時扣款。

(二)本服務可使用於標示有「台灣Pay」之國內、國外(如:日本)實體、網路特約商店或繳稅/繳費單。於國外實體特約商店使用本服務,以出示QR Code或條碼為主。

三、名詞定義

(一)消費扣款:指存戶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本服務以掃描QR Code或出示條碼,委託 貴行直接自存戶綁定之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二)掃碼支付:主要分為一維條碼支付與二維條碼支付。一維條碼是將寬度不等之黑條與空白相間照一定的規則編碼長條圖形排列;二維條碼為矩陣式黑白相間的點狀,QR Code係二維條碼的一種。

(三)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存戶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存戶以掃碼支付方式繳付消費款項。

四、服務申請及終止

(一)存戶同意倘欲開通或終止本服務,應自行於行動網路銀行開通或終止台灣Pay服務。

(二)開通本服務需已申請行動網路銀行、約定轉出帳號、簡訊OTPone time password一次性密碼)功能及裝置綁定。

(三)存戶同意設定本服務之支付帳號時,同時開通該帳號之「消費扣款」功能。

五、存戶同意必須對行動網路銀行/台灣Pay登錄之相關資料及密碼負保密義務,並不將密碼告知任何人。存戶憑約定之安控機制進行完成消費扣款、繳費、繳稅等交易指示,均視為本人所為。如發覺或懷疑行動網路銀行/台灣Pay密碼、帳戶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存戶應立即以電話或於營業時間內或其他約定之方式親自向 貴行辦理帳戶掛失止付,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本人已為給付。

六、存戶同意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七、存戶同意 貴行得以電子方式(如推播或電子郵件)通知交易結果。

八、存戶聲明以下事項,若有不實或致 貴行受損時,存戶願負一切責任:

(一)存戶留存於 貴行之個人基本資料屬實,且願配合 貴行因各相關業務需要,核對存戶身分、說明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等。

(二)倘未配合前揭事項或經 貴行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存戶願負法律責任,並同意 貴行得逕行終止存戶使用本服務,或將帳戶辦理暫停、結清作業。

(三)存戶了解,本服務 貴行僅提供支付交易平台,以利存戶進行消費扣款及繳費、繳稅等交易,與現金或轉帳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或收款方發生交易糾紛,皆應向特約商店或收款方尋求解決,不得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或收款方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存戶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應於交易日起算90日內向 貴行請求複查,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供存戶核對,逾期則推定帳載事項無誤。貴行以存摺為交易紀錄提供時,存戶應於交易後自行補登印錄存摺。

九、交易限額及手續費:

(一)交易限額:

1、消費扣款:每次最高限額、每日及每月累計交易最高限額依 貴行網頁公告之「臺幣存款各類交易限制公告」規範為限。

2、繳費/繳稅:每次最高限額、每日及每月累計交易最高限額依 貴行網頁公告之「臺幣存款各類交易限制公告」規範為限。

3、於國外特約商店跨國消費時,每日消費扣款金額等值限額比照國內消費扣款之最高限額。

(二)交易手續費:

1、消費扣款:免交易手續費。

2、繳費/繳稅:依「全國性繳費(稅)業務」規定,付款方應付手續費依繳款對象、類別、項目不同而異。

十、存戶同意本約定事項有異動時,貴行得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開揭示,存戶如不同意異動條款時,得自行於行動網路銀行終止本服務。

十一、本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之相關約定、相關法令、貴行規定及一般金融業務慣例辦理。

第柒章、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一、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85-134

(三)網址:https://www.sunnybank.com.tw/

(四)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156號。

(五)傳真號碼:(025555-9168

(六)銀行電子信箱:s0800085134@sunnybank.com.tw

二、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一)本約定事項係企業網路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個別約定書不得抵觸本約定條款,但個別約定書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本約定事項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存戶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一)「企業網路銀行業務」:指存戶透過電子設備,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存戶或 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SSL安全機制」:為資料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所用之通訊加密機制,可確保傳遞資料之完整性與隱密性。

(八)「FXML憑證機制」:為銀行公會所訂定之安控規格,提供數位簽章,安全性高,可適用各項轉帳及其他需確認身分之交易服務功能。

(九)「授權中心」:指存戶可向 貴行申請授權中心用以設定內部使用者之權限及交易簽核流程等功能。授權中心之使用者為授權管理者,存戶得僅申請一位管理者,由其完成各項授權中心設定,或申請二位管理者進行設定作業,互相覆核。管理者不得於線上從事各項交易行為,但存戶得依實際作業所需,經審慎評估並充分了解交易風險後,另行申請管理者兼具交易權限。

(十)「載具」:指儲存憑證各項金融服務之媒體,例如晶片卡或USB設備。

(十一)「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十二)「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四、網址與網頁之確認/行動企網應用程式下載之確認

(一)存戶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時,應先確認正確之網址為https://b2bank.sunnybank.com.tw/eb/,才使用本項服務;使用「陽信行動企網APP」需由 貴行官方網站(https://www.sunnybank.com.tw/net/)提供之連結或 貴行指定之應用程式(如陽信行動企網APP)進入本項服務。若存戶非經由上述 貴行網站之連結或應用程式使用行動企網,致生資料外洩或其他損害,應自負其責任。

(二)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三)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存戶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約定事項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本項服務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存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前述服務項目,以 貴行本項服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

六、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相關約定及辦理事項

(一)存戶及 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存戶不得事後主張該訊息未經合法授權,且否認其真實性及有效性。

(二)企業網路銀行服務變更申請:存戶申請企業網路銀行服務後,如欲變更或終止約定轉出帳號、憑證之約定或終止企業網路銀行服務時,應親至 貴行辦理書面申請手續,並於 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之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企業網路銀行服務交易,存戶皆承認其效力。

(三)存戶同意 貴行得於辦理企業網路銀行服務之電腦登錄時,自動註銷存戶已於 貴行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四)存戶同意且完全明瞭變更權限管理申請,除使用類別1變更為使用類別2之外,原留存之權限管理設定及交易內容將會一併重置,且無法轉換至變更後之本服務內。

七、金融憑證相關約定及辦理事項

(一)存戶使用本系統之憑證類服務,係以 貴行擔任憑證機構註冊中心(RA)之憑證機構所授與之憑證做為檢核存戶電子訊息效力之依據。憑證之期限、使用範圍及憑證用戶之相關義務,悉依憑證機構之規定辦理。憑證機構如因故更換時,存戶並願按 貴行要求配合辦理重新申請授與憑證事宜。

(二)存戶瞭解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如同紙本之印鑑證明,同意以與 貴行約定之憑證作為憑證類服務之交易認證依據,倘因存戶操作不當造成存戶之損害,概與 貴行無涉。

(三)存戶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載具、安控軟體及憑證相關費用,並妥善保管憑證載具、安控軟體、憑證及密碼,且在 貴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四)存戶忘記自行輸入 貴行提供之載具密碼時,應至 貴行辦理相關手續始得使用本系統之服務。

(五)若憑證載具遺失、遭他人竊取、密碼忘記或輸入錯誤三次以上遭鎖卡,存戶應立即申請補辦手續;若懷疑登入憑證系統之密碼可能遭他人得知、電腦故障致無法再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搶奪、複製時,存戶同意應立即透過 貴行企業網路銀行網站辦理憑證異動,或親至 貴行申請辦理憑證狀態異動事宜(如變更密碼、廢止或暫時停用);在存戶尚未依上述方式辦妥手續前遭冒用所生之損害,存戶應自行負責。

(六)憑證辦理事項:

1、憑證期滿後若願意繼續使用憑證,存戶須於憑證到期前一個月內自行連結至 貴行網站進行憑證更新手續(新憑證之有效期限自原憑證到期日起算),逾越期限需至 貴行重新申請(新憑證之有效期限自重新申請當日起算),其憑證手續費由存戶支付。

2、憑證已暫時停用,欲使用憑證類服務須親至 貴行辦理解除暫時停用。

3、憑證已廢止或已到期,欲使用憑證類服務須親至 貴行辦理申請新電子憑證。

4、憑證遺失或遭他人竊取,存戶應至 貴行臨櫃辦理「憑證暫停使用」或「憑證註銷」。

(七)憑證及載具費用

1、憑證申請費係依憑證機構所訂憑證收費標準收費。

2、載具費用依 貴行現行收費標準收費。

八、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二)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九、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戶。

(二)存戶或 貴行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存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戶。

十、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貴行因存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4、貴行執行交易扣款當下,存戶電子憑證已無效者。

(二)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存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 貴行確認。但因行動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 貴行負責範圍內。

十一、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存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戶依第九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二)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貴行依規定對外營業之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十二、費用

(一)存戶自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二)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交易對帳單或本項服務頁面揭露使存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三)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本項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本約定事項相關服務。

(四)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60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三、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存戶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戶自行負擔。

(二)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存戶於本約定事項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約定事項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四、客戶連線與責任

(一)存戶與 貴行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存戶對 貴行所提供之管理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三)存戶輸入管理者或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或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貴行將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管理者密碼如需重新申請,應至 貴行辦理相關手續。

十五、交易核對

(一)存戶應確認留存於 貴行之聯絡通訊或電子信箱資料內容之正確性。

(二)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存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三)貴行應於每月對存戶以平信或電子文件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存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四)貴行對於存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存戶。

十六、臺幣跨行轉帳匯款補通訊及退匯處理

存戶進行臺幣跨行轉帳匯款交易,如因收款行、收款帳號、收款人戶名等資料輸入錯誤,導致收款行通知要求發送通訊更正,由 貴行視錯誤狀況逕行發送通訊予收款行或通知存戶辦理更正,倘無法聯繫存戶或存戶要求辦理退匯時,貴行將辦理退匯,跨行匯款手續費將不予退還,因退匯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存戶應自負其責。

十七、預約交易餘額不足重行扣款

存戶約定轉出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已申請台外幣預約交易因存款餘額不足時,自動重試扣款者,依系統公告扣款時間再次發動扣款至當日 貴行營業時間結束,如屆時約定轉出帳戶餘額仍不足,貴行則以交易失敗處理。

十八、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存戶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存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三)存戶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回報處理情形。

十九、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存戶或 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三)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貴行能證明存戶有故意或過失。

2、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45日。惟存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45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二十、資訊系統安全

(一)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戶個人資料。

(二)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存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二十一、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存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二十二、個資同意

(一)存戶同意 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存戶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

(二)如存戶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存戶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二十三、損害賠償責任

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十四、紀錄保存

(一)存戶與 貴行雙方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五、電子文件之效力

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其他約定條款

(一)存戶於申請本項服務時,隨即由 貴行發給使用本項服務所需之各類「密碼函」,嗣後存戶於初次使用本項服務或疑密碼有洩漏之虞時,應以本項服務之變更密碼方式逕至 貴行網站更改該密碼。存戶自行變更後之密碼應妥為保密,不得為第三人得知。

(二)存戶同意遵守 貴行指定之憑證中心(目前為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網公司),為本項服務之憑證申請與更新的憑證中心,並依 貴行發給(或存戶自行至 貴行網站下載)之安控軟體及其操作手冊完成之。

(三)存戶同意遵守憑證中心有關憑證作業的相關規定,如每次憑證申請或更新之有效年限與費用多寡。憑證中心收取之憑證申請或更新的費用,由存戶自行負擔。

(四)存戶自行保有之私密金鑰或對憑證發放機構所發放之憑證,未妥善保管而遭盜用或遭偽造所致之損害,由存戶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存戶同意電子簽章憑證之終止時,除向憑證中心辦理外,尚須向 貴行指定之營業單位辦理註銷憑證才算完成手續,若因申請未完成而因此遭受損害時,概由存戶負責。

(六)申請、變更或註銷(刪除)約定轉出/轉入帳戶之規定:

1、凡申請、變更或註銷(刪除)本項服務之約定轉出/轉入帳戶,需事先以書面向 貴行約定,並於 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

2、申請或變更新約定轉入帳戶於申辦日之次二日始能啟用。

(七)以本項服務查詢所得之利率、匯率、基金淨值等,僅為參考值,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之 貴行牌告或議定價格為準。

(八)網路轉帳限制之規定:

1、本項電子轉帳業務轉帳範圍、金額及次數之限制,依主管機關或 貴行有關之規定而調整,存戶絕無異議。調整時 貴行得不另行個別通知,但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於 貴行網頁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揭示或公告之。

2、本項電子轉帳業務轉帳交易限額、累計交易限額及交易次數、電子交易未登摺次數或各項交易功能之限制,存戶願遵守之,貴行並應公告於 貴行網頁以供存戶查詢知悉。

3、前述轉帳金額之限制係包含金融卡及網路銀行之轉帳金額,合併列入每日累計金額計算。

(九)存戶同意網路轉帳若屬跨行交易者,貴行不負責對方行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且如發生無法入帳情事,須退回已扣款項時,存戶同意將款項退回原轉出帳號,但已收取之手續費將不退還與存戶。

(十)存戶傳送電子交易請求訊息後,若未能獲得安控或語法檢核回應訊息,應即聯絡 貴行。

(十一)存戶同意於 貴行對外停止營業時間後(含例假日),辦理網路轉帳之付款或網路轉帳存入之款項,得由 貴行記入次營業日帳,至於存入其他金融機構者依其規定。

(十二)存戶辦理約定轉入帳號時,須至 貴行之任一分行及憑任一已約定轉出帳號原留印鑑辦理,並簽蓋原留印鑑。凡已與 貴行約定轉出之所有帳號,可轉入所有已約定之轉入帳號。

(十三)存戶因使用本約定事項所衍生應付予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等費用,授權 貴行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並依金融資訊系統之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處理。

(十四)存戶嗣後向 貴行辦理本項服務一切文件上之印文,與存戶留存於 貴行任一已約定轉出帳號之原留印鑑相符並經 貴行電腦登錄認證者,該文件即生效力。

(十五)存戶如有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辦理本項服務者,願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十六)存戶應告知與其交易第三人,不得因本約定事項所生事項,基於期間交易關係向 貴行提出任何請求。其已提出者,存戶並應採取所有可行步驟及法律程序,以對抗與其交易之人對 貴行之請求,並避免 貴行受該請求之不利影響。存戶因未履行前二項義務致 貴行受損害者,應賠償之。

(十七)雙方因發生事故致生損害於第三者,就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如下:

1、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情形,應由該方當事人負責。

2、雙方均有過失之情形,依雙方過失之比例負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形,不負賠償責任。

(十八)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行得於7日前於 貴行網站明顯處公告之。

(十九)存戶同意使用本約定事項之部份服務項目時,為求簡便及迅速得不使用憑證或晶片金融卡等確認身份,而以SSL(金鑰長度至少2048位元)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文件,事後存戶不得因未使用憑證或晶片金融卡驗證,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文件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SSL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 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有關SSL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

(二十)存戶擬變更本項服務轉出/轉入帳號、電子簽章憑證資料、重新申請密碼或其他相關資料等時,應以書面通知 貴行,並經 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

(二十一)因系統維護、故障或電信線路中斷,貴行有權隨時停止或限制存戶使用本項服務。

(二十二)如經 貴行研判存戶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自終止存戶使用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

(二十三)同一使用者代號無法同時登入企業網路銀行與「陽信行動企網APP」。

二十七、外匯業務約定條款

(一)外幣轉帳及外幣匯款交易

1、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服務之轉出/轉入帳戶必須事先約定,存戶同一營業日之申辦金額上限,依 貴行規定辦理,申辦金額上限日後如有異動亦依 貴行之規定辦理。

2、存戶得以網路銀行進行各項外匯交易之服務項目,以及各項外匯交易服務項目之範圍、交易金額以及次數等之限制,願遵守主管機關以及 貴行之規定辦理,並依主管機關及 貴行有關之規定而調整,存戶絕無異議。超過網路銀行交易限額之外匯交易,存戶應洽 貴行營業櫃檯辦理。貴行應將各項交易服務項目之限額或共用額度等規定刊登公告於 貴行網頁以供存戶查詢知悉。當有調整時 貴行得不另行個別通知,但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於 貴行網頁或以其他方式公開揭示或公告之。

3、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出匯款,各幣別最低金額限制如下表:

幣別

USD

HKD

JPY

SGD

THB

NZD

AUD

金額

100

800

10,000

150

4,000

150

100

幣別

GBP

CHF

EUR

CAD

ZAR

CNY

金額

50

100

70

100

1,500

800

4、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出匯款業務,由 貴行透過SWIFT(環球金融財務電信)系統以直接匯款(僅發送一通電文)之方式辦理,匯至存戶事先所約定之指定受款人帳號。存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時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受款人負擔,存戶絕無異議。

5、存戶授權 貴行或 貴行之通匯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或方法匯出匯款並得以存戶或 貴行所指定之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貴行倘應存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存戶負擔,貴行並得要求先付部分款項,再行辦理。

6、存戶同意倘於發送/接收電文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模糊不清、重行、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匯款支票在郵寄途中毀損或遺失;或因其他非 貴行所能控制原因,致令匯款遲延送達或款項不能送達,倘因需辦理退匯、轉匯或重新匯款等手續,經存戶請求 貴行協助辦理時,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存戶負擔。

7、存戶同意 貴行選定之國外解款行,得以原幣或當日匯率兌換成當地貨幣或其他外幣,付款予受款人,或逕存入受款人之帳戶,存戶絕無異議。

8、存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受款人負擔,存戶絕無異議。存戶同意於 貴行收到相關通匯銀行、代理機構等之通知確認取消匯款前,貴行並無義務退還任何匯出款項。若匯款已折成其他外幣,則 貴行得將匯出款項以當日 貴行牌告買入匯率折成新臺幣或逕以原幣退還,扣除 貴行及相關通匯銀行、代理機構等之各項費用後,再予退還。於 貴行認為必要時,貴行得將因取消該筆匯款而對通匯銀行、代理機構等取得之權利轉讓與申請人而解除 貴行之責任。

9、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入匯款-解付銷帳業務,遇下列狀況存戶須親自臨櫃辦理A.匯入之帳號或戶名有誤,須徵提切結書。B.受款帳戶已辦理結清。C.外幣受款帳戶尚未開立該幣別。

10、存戶同意 貴行得將匯款作業之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資料之鍵檔、登錄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或核准委託第三人辦理,並同意該第三人於受委託之匯款目的內,得蒐集、處理暨利用存戶之個人資料。

11、存戶同意本匯款作業,如經國外通匯銀行以受款人被列為恐怖組織或其所屬國被列為禁匯國家等事由,將款項予以扣押者,相關風險應由存戶自行承擔。

12、如 貴行、通匯行或轉匯行認為該匯款可能使任何人牴觸法律規定時,貴行得拒絕依存戶之指示匯款,且無需負擔任何責任。

13、除本約定條款外,存戶願遵守有關法令及銀行間之國外匯款慣例。

14、本匯款不受任何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線上外匯交易

1存戶使用網路銀行外匯即時交易服務,其交易時間為 貴行營業日上午09:00至下午15:30(遇交易之相關外匯指定分行單位停止營業時,則不提供交易服務),逾時僅可辦理預約交易,惟個別業務項目若有特別限定交易時間者,則依 貴行之規定,日後 貴行服務時間若有變更,則依 貴行之規定。

2存戶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一律以 貴行即時牌告匯率為準,貴行得視外匯市場實際情況機動調整牌告匯率,或暫時取消匯率掛牌,如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當日匯款牌告無法即時掛出時,則交易開始時間以當日匯率牌告掛出時間為準。存戶針對匯率有特殊需求時應親洽 貴行營業櫃檯辦理。若為預約交易則依預約交易生效日 貴行之即時牌告匯率承作。

3、存戶與 貴行議定匯率後,如未依約定完成交易或要求取消交易時,致 貴行受有損失,貴行得向存戶收取損失金額,並授權 貴行自存戶之約定轉出帳號逕行扣款。

4、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出匯款或轉帳業務,存戶之匯出匯款/轉帳指示經 貴行檢核無誤後,即由 貴行依匯款指示逕自存戶指定之轉出帳戶內扣繳及匯出。存戶同意轉出金額即為匯出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另行計算。

5、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匯出/入匯款或轉帳業務,同意依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各項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存戶轉(匯)出帳戶或約定帳戶內自動扣繳。

6、存戶不得利用網路銀行辦理須檢附核准函或交易證明文件之外匯轉帳及匯款交易。

7、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匯定期存款業務,須以外匯綜合存款帳戶辦理,其各幣別最低起存額依 貴行規定辦理。

8、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 貴行對於存戶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複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

9、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存戶負擔之費用時,存戶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

(三)網路開狀

1、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幣信用狀開發/修改掛號申請指示業務,係屬向 貴行辦理預約掛號之作業程序,進口信用狀開發/修改仍需依照 貴行有關作業規定辦理。於網路銀行開發/修改信用狀約定日,若申請指示內容或交易憑證不齊全,應通知存戶退件或補件,俟符合規定後始予以承作。

2、存戶使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幣信用狀開發/修改掛號申請指示業務,應將申請書內容依序詳實登錄上傳取得掛號編號,即完成掛號申請(該等登錄事項經 貴行審核後,即為開發/修改信用狀之依據)。

(四)外匯申報

1、存戶於進行網路銀行外匯交易時應逐筆如實申報結匯及匯款性質,倘若發生申報不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至 貴行櫃檯辦理;另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受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存戶同意若於網路銀行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2、存戶同意當日網路銀行交易及臨櫃交易之匯款金額累計達大額結匯(註)金額時,應臨櫃辦理大額結匯申報,如有故意規避大額結匯申報之事實者,一經查獲,存戶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應至 貴行櫃檯辦理。

註:大額結匯係指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100萬美元(含)以上;團體及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等值50萬美元(含)以上。

二十八、婉拒開戶、暫停或停止業務關係及關戶與帳務調整

貴行得要求存戶(包括存戶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 貴行合理認定存戶有下列情況之一,存戶同意 貴行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約定事項或存戶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存戶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存戶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存戶不配合 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 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存戶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存戶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 貴行經存戶說明後遭 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 貴行依存戶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存戶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存戶取得聯繫,致 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存戶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存戶辦理各項交易,經 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 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二十九、免責約定

(一)如有前條情事發生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約定事項或 貴行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約定事項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存戶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存戶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二)若存戶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存戶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存戶同意 貴行得自存戶設立於 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取;如致 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存戶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三十、生效

存戶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須憑身份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親自辦理。貴行於存戶簽署相關申請書並完成登錄後始生效力。

三十一、客戶終止約定事項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但應親自以書面方式辦理。

三十二、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一)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30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

(二)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約定事項:

1、存戶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存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存戶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4、存戶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三十三、約定事項修訂

本約定事項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本項服務頁面揭露方式通知存戶後,存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存戶,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存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十四、文書送達

存戶同意以本約定事項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存戶未以書面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本約定事項中存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三十五、法令適用

本本約定事項事項除存戶與 貴行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三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事項而涉訟者,存戶與 貴行雙方同意以 貴行之總行或與存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七、標題

本約定事項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捌章、理財客戶權益

一、客戶協助辦理事項

(一)為提供您完善的理財規劃服務,請您詳實提供個人包括基本資料、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現金流量預期、預計投資期限、期望報酬等資訊,並完成填寫客戶資料及投資屬性問卷表,以利本行專人充分了解您的資金狀況、專業能力,以及對風險的認知及風險承受度。若您的基本資料有任何變更,請儘速至本行辦理更新,以確保您的各項權利。

(二)為確保您的資產配置與投資組合的適合度,即時配合您的現況調整風險承受能力,請您於離前次投資屬性評估時間一年內或您認為有需要時,重新填寫客戶資料及投資屬性問卷表,以即時更新您的投資屬性;若逾一年未重新評估,則無法續辦進行理財商品申購。

二、本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內容

本行依客戶需求提供包括投資儲蓄、保險保障、稅務及資產規劃等全方位服務,並依客戶個別風險承受度,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包括台/外幣存款、基金及保險等商品,以滿足客戶不同風險報酬管理及人生各階段之理財需求。本行提供之商品內容因商品類別而有差異,建議您於投資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詳如「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運用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指示書」),以正確掌握相關資訊。本行如推介、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商品予客戶,有關推銷不實商品或未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本行負責。

三、本行費用收取之說明

本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相關交易之收費(包括但不限於申購手續費、轉換手續費、信託管理費等)標準及規定請您參考「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運用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指示書」或「陽信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券–BC股基金投資費用暨特約事項」。本行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所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請您參考「基金通路報酬揭露表」或陽信商業銀行網站(網址https://www.sunnybank.com.tw)。各項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陽信銀行網站收費公告為準。

四、從事投資所可能涉及之風險

(一)您已瞭解投資可能因:產生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價格、匯率、利率、指數波動、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法令、貨幣、最大可能損失及其他風險),或因大量贖回,或因投資標的暫停計算贖回價格等因素而遭受損失,本行並不保證投資盈虧及最低收益。相關風險並已載明於「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運用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指示書」風險告知書內,若您所投資之標的係以外幣計價,則請您尚須了解匯率風險所可能導致的本金損失。

(二)基金及保險商品非屬本行存款,故不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之內

(三)投資標的過往的績效並不代表未來的投資表現,請您於投資規劃前,詳閱及確認本行指示書、基金通路報酬揭露表及特約事項等必要文件,並於文件上簽章表示充分了解該商品之重要內容及所充分揭露之風險。

五、客戶申訴處理說明

(一)申訴管道:若您對本行所提供之理財服務有意見或相關建議,可透過下列管道向本行申訴。

各營業單位專屬理財專員、客戶服務電話(營業日白天)0800-528-7890800-085-134申訴信箱sunny891@sunnybank.com.tw

(二)調查、回應與處理:本行於接獲客戶申訴後,將於合理之時間內調查及釐清責任歸屬後儘速回覆客戶。

六、本行保有更改客戶權益手冊之權利,若有異動,本行將於本行網站進行公告通知。若有未盡事宜,將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玖章、信託業務約定條款

一、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約定條款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1、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名稱及地址,詳如指示書上當事人簽署欄所載。

2、本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本人,由委託人享有本約定條款項下全部信託利益。

3、前項受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得受託人之同意且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始得變更之。

(二)信託目的

本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信託資金,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備之國內外共同基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1、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依陽信銀行信託運用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指示書(以下稱「運用指示書」,以受託人所提供或規定之格式為限)、存款帳戶自動管理約定或其他約定方式所載,並以經受託人同意收受者為限。

2、前項信託資金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符合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法令及受託人有關最低額度、幣別等之規定。

(四)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之存續期間,係自委託人依運用指示書、存款帳戶自動管理約定或其他約定方式所示將信託資金交付予受託人起算五年,上開期限屆滿,雙方若無異議,本信託契約期限自動展延五年,其展延次數不受限制;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表示終止本約定條款。

(五)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

2、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3、受託人依本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受託人並有全權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4、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運用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如該運用標的為國內外共同基金時,其基金經理公司所訂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贖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

5、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人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受益人承受之。

6、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約定條款或投資標的清算並返還交付予委託人/受益人之期間,委託人/受益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六)信託資金運用、變更及異動之指示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投資數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之變更、停止(恢復)扣款、委託人之個人登錄資料、留存印鑑及其他項目之異動等指示,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

(七)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1、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應以投資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為之;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者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3、委託人應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處之(新台幣/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扣帳方式,供作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

4、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

1)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得經受託人同意後,以自動轉帳扣繳,並授權由受託人於每月投資日(遇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金融機構活期(儲)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帳。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始進行扣帳。

2)委託人應於指定投資日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起至受託人扣款時止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指定扣款帳戶內如未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者,受託人無代為部份扣款投資之義務。

3)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其所指定信託投資之每筆投資金額(包含手續費)時,悉依受託人扣款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

4)本項未盡事宜悉依本約定條款及扣款帳戶或單位之規定辦理。

5、前項各款規定均應經受託人之同意始得適用。

(八)投資標的之賣出或贖回

1、委託人得以運用指示書(或依雙方當事人其他約定之方式),指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投資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於合理期間內辦理出售處分或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

2、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指示就其信託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為全數出售處分或贖回者,受託人依指示執行時,若有因原指定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所衍生而尚有未完成賣出之資產或單位數或因指示出售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金額,或單位數不足投資標的本身規定最低出售處分或贖回基準時,受託人得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而於接獲國內外發行機構有關衍生資產之通知後,或於受託人合計其他委託人擬出售或贖回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已達上述最低基準時,逕行申請賣出或贖回,並於接獲匯入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受益人。

3、投資標的因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相關規定或其他規定、事由而強制贖回、賣出結清時,委託人/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受託人逕行辦理相關事宜。

4、因投資標的幣別之轉換或計價幣別之變更,於委託人申請賣出或贖回所產生另一幣別贖回或處分價金款項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款項逕行於委託人原於受託人之營業單位所開立之新台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以作為該款項匯入之用。

5、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的部分贖回或賣出者,其帳上累計之信託金額悉按其所贖回或賣出之單位比例扣減。

(九)投資標的轉換

1、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委託人得申請共同基金之轉換,共同基金之轉換以經受託人同意,並以轉換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已在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共同基金為限。

2、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該扣減之金額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

(十)投資單位數分配

受託人就所購得之同一基金或其他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於分配予各委託人之過程中,若有因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悉依受託人作業處理準則或慣例分配之,委託人/受益人不得異議。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十一)匯率計算

1、信託資金以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悉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之匯率為準計算。

2、共同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基金管理公司之作業規則所訂匯率為準。

3、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

(十二)帳務處理及報告

1、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自有財產,分別設帳管理。

2、受託人應就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情形定期編製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寄送予委託人/受益人。

3、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所載信託財產權益與受託人帳載資料不符者,悉依受託人帳載資料為準,惟受託人如發現資料來源錯誤情形,得逕行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十三)印鑑卡留存

1、委託人/受益人應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辦理印鑑留存相關手續,以為與受託人間相關業務往來之依據。

2、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毁損等情事發生,委託人/受益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掛失手續,或前項印鑑或受益人其他資料如有變更,委託人/受益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未辦理各該相關或變更手續致發生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於完成印鑑掛失或變更手續前,受託人依原留印鑑所為之指示或交易仍為有效之指示或交易。

(十四)投資收益分配

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之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受益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將該收益部分全數滾入信託財產內,再投資運用於相同之投資標的,而不以實物或現金分配交付。惟該投資標的若性質上不得再投資,或再投資之數額不符合該投資標的之最低投資限度規定,或另經受託人同意分配時,不在此限(受託人將逕行轉入委託人指定其於受託人營業單位開立之帳戶)。

(十五)受託人之責任

1、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本約定條款、投資標的相關法令及相關金融慣例,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2、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信託財產負擔。

3、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1)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以信託財產存放於本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3)以信託財產與其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4)以信託財產購買其利害關係人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4、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於任何國內外之投資標的,因辦理交割、匯率、利率變動、或其他市場環境因素、風險而生之一切損失;若有扣繳行為發生時;或因投資標的經營者如發行機構、基金經理公司等,或其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代理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之一切作為或不作為所致之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5、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利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毁損或其他行為,信託財產所在地國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十六)信託管理費、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1、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應就信託財產運用、管理,另支付申購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等予受託人,該等費用之金額或費率概依受託人之規定計算。

2、申購手續費:依每次信託資金之一定百分比計收。定期定額方式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者,申購手續費由受託人每次與信託資金一併扣收。

信託管理費:按每次信託資金,分別依其實際信託期間,以受託人規定之費率計算(最高收取年費率0.2%),並於委託人要求處分其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權益時,由受託人逕自處分款項中扣除。

轉換手續費:投資標的若為共同基金,於每次申請轉換投資時,除應支付受託人手續費外,另應負擔各基金本身所規定之轉換手續費,其收取方式悉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3、前項各費用由受託人訂定收費標準及最低限制,並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或網站。

4、受託人辦理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自交易對象取得之通路服務費,亦屬信託報酬之一部分,逕由受託人收取並所有之。

(十七)各項費用之負擔

1、除前條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信託財產負擔之,如信託財產不足負擔者,由委託人/受益人負責補足:

1)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與所負擔之債務;

2)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支付之一切稅捐;

3)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任何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4)除受託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5)處理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6)其他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2、委託人/受益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覧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

3、投資標的若為共同基金時,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應負擔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所規定之各項手續費(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費、保管費、轉換手續費及贖回手續費)及瞭解各項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轉換、贖回及短線交易),委託人同意均依各基金公司或分銷商之規定辦理。

(十八)稅賦

委託人/受益人辦理各項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委託人受告知並同意配合受託人遵循國內外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委託人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調查結果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委託人符合國內外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為委託人辦理扣繳結算於委託人及受益人帳戶餘額或終止本約定條款。

(十九)本約定條款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1、本約定條款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均應以書面或其他當事人約定方式為之。

2、受託人將本約定條款之變更通知,以郵寄或其他方式送達委託人後,如委託人於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變更。

3、受託人於本約定條款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約定條款。

4、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條款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2)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任何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4)本約定條款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二十)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信託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贖回對帳單或定期報告書通知委託人/受益人,並取得委託人/受益人之承認,若委託人/受益人於收受上開文書後十個日內,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廿一)風險承擔及預告

1委託人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項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且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

2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受益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

3信託資金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廿二)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受益人因本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亦不得向受託人辦理質押借款。

廿三)保密義務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就各信託所涉及之各項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廿四)個人資料之使用

1受託人得於下列情形,而為蒐集、處理、利用並准許下列第三人在下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利用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

1)處理信託相關交易

2)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或與委託人/受益人往來之金融機構,為各項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利用(包括提供資料予其他第三人)。

3)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財務資訊交換之目的。

4)對持有委託人/受益人所簽發支票持票人之查詢。

5)受託人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於該第三人受任事務之範圍內。

6)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

2、受託人得將委託人/受益人與其往來之資料提供/揭露予下列機關:

1)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其他有權限之政府機構。

2)受託人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廿五)其他特別約定

1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受益人並同意遵守之。

2信託契約有關金融機構營業日及營業時間之範圍,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

3委託人如另於受託人處開立存款自動管理帳戶者,該相關規定亦應一併配合遵守。

4關於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委託人/受益人應配合受託人其所定相關規定及方式辦理之。

5委託人若於本約定條款簽訂前,與受託人已有簽訂其他「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條款」之約定,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約定條款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約定條款及其附屬約定取代。

6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就委託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依主管機關、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所規定之格式,提供委託人相關資料(含身分證字號)予投資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

7委託人/受益人買回價金時,受託人應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對交易行為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委託人/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實際規定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廿六)附件效力

本約定條款之其他相關書類或附件(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指示書、產品說明書、特別約定條款及本總約定書所定適用於本信託行為之其他約定條款)均為該契約內容之一部份,與之具有同等效力。

廿七)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本約定條款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電腦網路方式辦理基金交易約定條款

一)委託人利用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指示辦理各項信託投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申購、贖回、轉換、異動或查詢等服務,須先向受託人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簽訂「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變更約定書」/「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變更約定書」或受託人規定之其他相關約定,及取得委託人指定且經受託人確認之密碼後,方能以電腦網路進行指示交易。

委託人使用前項之服務時,應先以密碼證明其身分。委託人應負責密碼之保密,受託人係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指示提供服務,倘有未經委託人合法授權之情形,委託人應即通知受託人停止該服務;受託人於接獲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委託人不得以該密碼之使用非經其授權對抗受託人。

(二)委託人以電腦指示受託人辦理信託投資申購/轉換/贖回等交易,最終交易成功與否,須俟受託人對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發行公司)下單成功後方行確定最終結果。若有前述未下單成功之情事,受託人應通知委託人知悉。

(三)委託人以電腦指示受託人辦理基金申購交易,應於指定之扣款帳戶內存足信託投資金額及手續費以利扣款,受託人扣款時若有存款不足情事(或帳戶經法院扣押,或經設定特別事故不得取款等情事),則該筆指示交易為失敗。

(四)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以正確密碼證明之指示後,得提供本約定條款所訂之服務,倘受託人單方認為提供該等服務會使受託人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受託人即無提供該等服務之義務。

(五)委託人以電腦網路指示各項信託投資交易時,應於受託人規定之網路銀行服務時間內為之(基金交易服務時間以受託人網路銀行公告為準),若遇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之,惟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六)委託人所選用之電腦網路服務方式如發生各種障礙事由致無法辦理該服務時,得改用其他經約定之方式或親至受託人營業處所辦理。

(七)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妥善保存服務相關之紀錄,並推定受託人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八)委託人如擬變更密碼,應以電腦網路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但應經受託人確認並同意後,始生效力。

(九)委託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受託人終止使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受託人亦得隨時通知委託人停止提供本約定條款之服務;惟於終止生效前,已發生或已預約且未經取消之交易,仍屬有效。前述終止須經受託人確認實際收受終止之通知,並辦妥相關事宜後,始生效力。

(十)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之「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變更約定書」/「企業網路銀行服務申請/變更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項電腦網路服務方式,因受託人系統或法令規定等而須變更時,受託人得通知委託人另行辦理相關事宜。

三、基金投資風險預告書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委託人/受益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受託人不保證本信託資金盈虧、最低收益。

(二)委託人瞭解投資可能因產生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價格、匯率、流動性風險及其他風險)而遭受損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投資風險或損失,願自負投資結果。

(三)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委託人在申購前,應詳細審閱公開說明書或相關約定事項,並瞭解相關投資風險。

(四)委託人瞭解信託資金並非存款,不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之內。

(五)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2、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þ委託人/受益人茲確認已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之所有條款,對其所示內容充分知悉了解並接受且無不同意之處,亦確認爾後所有交易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規定。

第壹拾章、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

一、本人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 貴行遵循國內外法令(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本人及本人之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本人與 貴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本人及本人之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聲明書各項附表,或本人及本人之受益人不同意 貴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本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

二、第一條相關名詞參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說明如下,本說明僅供參考,相關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有權解釋為準:

(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26 CFR Parts 1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本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本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本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本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籍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識識碼(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Form W-8Form W-9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名詞:

1、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包含美國人(U.S. Person)、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 (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2、美國人(U.S. Person)及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美國人係指26 USC §7701a30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26 USC §14733)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任何同屬於前述1.公司集團之公司、3.任何屬26 USC §501a)所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美國(政府)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政府)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任何銀行、7.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任何適用26 USC §664c)之免稅規定或符合26 USC §4947a)(1)的信託、11.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經紀商、及13.任何符合U.S.C. §403b)或U.S.C. §457g)之免稅信託。

3、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及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即非美國)金融機構係指26 U.S.C. §1471d)(4)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26 USC §1471d)(5)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則是指26 USC §1472d)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國機構。

4、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指26 CFR §1.1472-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中經常交易者。2.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4.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5.豁免型非金融機構,包含26 CFR §1.1471-5e)(5)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Active NFFE)係指26 CFR §1.1472-1c)(1)(iv)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1.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2.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的盈餘、26 CFR 1.446-3c)(1)所定義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的淨收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5、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Excepted NFFE)之非金融外國(即非美國)法人(NFFE)。

6、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指26 USC §14732)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之計算除姻親關係(in-laws)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step relationship)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

第壹拾壹章、個資法告知事項

一、FATCA個人資料使用目的告知事項同意聲明書

貴行為與 立約人共同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目的,將蒐集、處理並利用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貴行茲告知:

(一)個人資料使用之目的、期間、地區、對象、類別及方式

貴行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一切相關法令規定,並依 立約人與 貴行間的契約關係或締約程序本旨,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蒐集、處理及利用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

1、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之目的,係為共同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目的,凡符合國內外相關法令、條約與國際協議規定之應辦事項或程序均屬之(以下簡稱特定目的)。貴行將依此特定目的處理或利用 立約人同意此聲明書內容後所交付的個人資料,除非取得 立約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絕不將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使用。

2、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立約人個人資料類別,包含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類別中歸屬於識別類、財務細節類之資料。

3、貴行處理及利用 立約人個人資料的期間係自 立約人向 貴行提出開戶申請時起迄至 立約人與 貴行間金融服務關係終止後五年為止;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地區及對象包含中華民國全境 貴行營業處所及美國聯邦財政、稅務機關所在地。

4、公務機關因公共利益或法律規定,要求 貴行提供 立約人個人資料時,貴行將配合公務機關合法正式程序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

(二)貴行使用個人資料皆遵循公司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計畫辦理,任何流程皆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

(三)貴行保有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時,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立約人可於 貴行營業時間至一般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行使下述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2、請求製給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5、請求刪除 立約人的個人資料。

(四)貴行基於上述原因向 立約人提出蒐集個人資料時,立約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若 立約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貴行將可能無法有效聯絡 立約人、無法提供完善服務或必須終止服務。

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貴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1)、非公務機關名稱(2)、蒐集之目的(3)、個人資料之類別(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5)、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 貴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 貴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 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 貴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 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 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 貴行客服專線(0800-05338802-77366689)詢問或親臨 貴行各營業據點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如 臺端不提供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所需個人資料並同意使用及揭露,於符合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或台美政府間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協議所定之扣繳條件時,貴行恐須對帳戶之特定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且如經相當期間 臺端仍不提供,貴行將可能停止提供 臺端帳戶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註:臺端得隨時透過 貴行之服務管道(如電洽 貴行客服專線、書面或親臨 貴行各營業據點等)要求停止利用 臺端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個人資料

利用之地區

個人資料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

利用之方式

業務類別

業務特定目的

及代號

共通特定目的

及代號

存匯業務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1票券業務

112票據交換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國籍、稅籍稅務資料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美國聯邦政府財政、稅務機關。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財富管理

業務

001人身保險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5保險代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3財產保險

094財產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本行所代理之保險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治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第壹拾貳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條款

一、婉拒開戶、暫停或停止業務關係及關戶與帳務調整

貴行得要求立約人(包括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 貴行合理認定立約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立約人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立約人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立約人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立約人不配合 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 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立約人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立約人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 貴行經立約人說明後遭 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 貴行依立約人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立約人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立約人取得聯繫,致 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立約人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立約人辦理各項交易,經 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 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二、免責約定

如有前條情事發生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條款或 貴行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立約人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立約人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自立約人設立於 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取;如致 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立約人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三、個資同意

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如立約人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立約人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第壹拾參章、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約定條款

一、貴行依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具控制權之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並於西元201911日起開始正式進行相關措施以符合CRSCRS相關資訊,請詳財政部網站專區(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含金融帳戶資訊)))。

From January 1, 2019, our company is required to collect and report relevant information about the Account Holder’s/Controlling Person’s tax residency status to comply with th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announc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MOF on November 16, 2017.

二、為遵循CRS,立約人應配合填寫CRS自我證明文件,以利 貴行辨識立約人是否為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以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用途。若立約人屬其他應申報國家稅務居民,貴行將依我國主管機關之要求,將立約人相關資訊轉交予我國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會將資料轉交至立約人所屬稅務居民國之稅務機關。

To comply with CRS, please fill this form to determine if you are a tax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untries/jurisdictions for the use of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f you are a tax resident of a reportable jurisdiction, our company is obliged to pass the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your account to the tax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OC, who will then exchange this information with the tax authorities of the reportable jurisdiction.

三、如對判定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OECD網站 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 或諮詢專業稅務顧問。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your tax residency, please refer to the OECD website: 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 or consult with your tax consultant for advice.

þ第壹拾肆章、各項業務收費標準表(含各項自動化業務)

一、各項業務費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存款類

金融卡/存摺/存單補(換)發

100元/件

印鑑更換/密碼重新申請/變更密碼

100元/件

金融卡解鎖碼

50元/次

定期存單質權設定(設質予第三人者)

100元/張

NCD掛失止付

200元/件

存款結清銷戶

開戶未滿三個月者/郵寄申請書辦理:100元/戶

支票存款類

票信查詢費用

第一類查詢:150元/戶

第二類查詢:250元/戶

領取空白票據

存款積數10萬元以上:每張5

存款積數10萬元以下:每張20

退補註記二次(含)以上:每張50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225元/張

註記退票

150元/張

票據掛失止付

非空白票據掛失:200元/張

空白票據掛失:200元/次

支票存款戶拒往後、結清戶申請兌付票據

300元/張

撤銷付款委託

300元/張

註銷撤銷付款委託

100元/張

票據轉帳指示(票據背面記載授權轉帳指示)

5元/張

其他類

國內匯出匯款

非本行客戶以現金跨行匯款者:匯款金額200萬元(含)以下者,每筆計收100元。每超過100萬元加收50元手續費(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

以轉帳跨行匯款或為本行客戶者:匯款金額200萬元(含)以下者,每筆計收30元。每超過100萬元加收10元手續費(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

託收票據

5元/張

抽票(臨櫃及託收)/延期提示

50元/張

簽發本行支票(含開立及更改受款人)

100元/張

存放同業票據影本申請

100元/張

台/外幣存(放)款餘額證明

50元/份

會計師函證

300元/張

調閱傳票、書(報)表等

一年以內:100元/筆

一年以上或已入庫保管:200元/筆

對帳單列印

一年以內:50元/戶,頁數超過10頁者,每增加1頁加收5元。

逾一年以上:100元/戶,頁數超過10頁者,每增加1頁加收5元。

外幣兌換台幣

100元/次

補發汽車貸款超商代收繳款單

100元/份

調取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留存之錄音記錄

200元/通

保管箱類

保管箱印鑑(密碼)遺失或更換

100元/件

保管箱鑰匙(磁卡)更換

鑰匙換發:500元/戶

磁卡換發:400元/戶

放款類

放款重簽請領謄本費

依實際請領費用

房貸指數轉換費

1,000元/筆

補發清償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500元/戶

補發各項債權憑證影本

100元/份

汽車貸款作業手續費

2,600元/筆

二、起息金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存款種類

起息金額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

1萬元

註:單一帳戶每日存款餘額未達起息點者,將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三、各項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收費標準一覽表

單位:每筆/新臺幣(元)

服務項目/手續費

跨行交易

自行交易

金融卡國內提款

5

0

金融卡國內轉帳(含實體及網路ATM

12

0

金融卡國內繳費稅(註:依財金收費標準)

15

0

電話語音轉帳

12

0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台灣)描述: atm1

0

0

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港澳)描述: atm1

100

Cirrus描述: cirrus國際金融卡跨國提款

外幣提款金額每筆加收1.1%及新臺幣100元之手續費

四、網路銀行(含行動網銀)收費明細表

單位:每筆/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臺幣存款

業務手續費

跨行轉帳

1SSL每筆跨行轉帳交易金額限200萬元(含)以下,收12元。

2SSL每筆跨行轉通滙交易金額限200萬元(含)以下,收15元。

3FXML每筆跨行轉通滙交易金額200萬元(含)以下收15元,每增加100萬元加收10元(不足100萬元以100萬元算)。

自行轉帳

0

繳稅/費交易

原則上同跨行轉帳手續費,仍須視個別繳費項目而定。(註:依財金收費標準)

外匯業務

詳見本行「國外匯兌業務各項費用計收標準(含DBUOBU)」

基金業務

悉依委託人與本行簽訂之相關約定書辦理

憑證費用

1FXML企業憑證費用(二年期),收2000元。

2FXML企業憑證費用(一年期),收1000元。

3、憑證載具設備費用,晶片卡收450元;USB1,000元。

五、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表

單位:每筆/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電子支付業務

系統服務費

每月收款金額6萬元(不含)以上,每月收320元。

跨行退款轉帳手續費

12元(註:由賣家負擔)

提領手續費

10

結清銷戶手續費

20元(註:「電子支付業務」已設定使用者未結清銷戶前,電子支付帳戶餘額不得少於新臺幣20元。)

跨境支付寶

資金匯出

跨境匯出服務手續費

每筆購物消費金額×1%

台灣PaySunny Pay)消費扣款

交易手續費

0元(台灣、日本)

【附錄】本行內部規範公告事項

本行基於保護客戶立場,茲依法令及本行內部規範,特就嚴禁本行員工與客戶間之行為事項列示如下:

.嚴禁員工代客戶保管存單、存摺、印鑑、提款卡、電子憑證、密碼及已蓋妥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借款約據、基金指示書等資料。

.嚴禁員工代客戶使用網路銀行、電話語音及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通路辦理轉帳、申購基金、投資商品或提現等交易。

.嚴禁員工以自己、本行或第三人名義代客從事金融交易。

.嚴禁員工將自己或第三人帳戶作為客戶私人交易之使用。

.嚴禁員工建議或暗示客戶填寫不實之資料。

.嚴禁員工與客戶有借貸行為。

.嚴禁員工向客戶或第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務或其他利益。

.嚴禁以分行或員工地址作為客戶交易憑證或對帳單之寄送地址。

.嚴禁員工向客戶推介、銷售非屬本行核可及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商品、服務及業務。

10.嚴禁員工未確實核對客戶身分,辦理開戶或對保作業。

※如您發現本行員工有上述行為,請隨時告知本行經理人或撥打客戶服務專線0800-085-134,經查證屬實本行將依規嚴懲。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勿委託本行員工執行上述禁止行為,以免發生爭端。謝謝您的配合。